燃气经营许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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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类事项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设定依据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令)
2、《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燃气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建立燃气气质检测制度;
(三)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并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四)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员,其配置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培训、考核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通过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五)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和抗风险能力;????(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七)有健全的燃气应急预案,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八)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九)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其中从事充装作业的企业还应当建立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残液回收处置措施。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3〕36号)实施机关大兴区市政市容委收费依据和标准本许可事项不收费受理方式及地点兴华大街三段15号大兴区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市容委窗口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科室大兴区市政市容委供热燃气管理科申请材料
各申请人均须提供的必备材料:
(一)全市统一格式的《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项目已列入市或区(县)燃气规划正式文本中的证明(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三)新设立企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需新增燃气经营业务的企业提交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四)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气源供应单位签订的气源供应合同(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合同中应明确气体质量及保障责任、临时中断供气保障措施以及合同有效期限等内容;与各类单位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场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操作人员上岗培训合格证明(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和燃气设施的相关证明:
1、经营场所面积或者投资规模符合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求的,应当提交《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2、经营场所面积或者投资规模不足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求的,应当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当年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3、在现有加油站增加车用燃气加气设施设备的,应当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七)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申请日前三个月内做出的安全评价报告;
(八)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岗位职责的书面说明,燃气专业岗位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气质检测、经营管理和用户服务等方面的制度(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九)处置燃气供应、设施运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规定的证明。
申请不同项目须单独提供的书面材料:
(一)申请液化气充装经营许可除提供上述必备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1.有效期内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2.全部自有产权气瓶清单;
3.自有配送车辆清单(含车型、牌照等)及逐车的市交通委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
4.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5.与自有或供气合同范围内的瓶装供应站签订的有效期内的供气合同;
6.场站视频监测系统和气瓶标识系统的书面说明;
7.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承诺书。
(二)申请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燃气经营许可除提供上述必备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1.有效期内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2.场站视频监测系统情况说明;
3.自有配送车辆清单(含车型、牌照等)及逐车的市交通委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
4.与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签订的有效期内的供气合同。
(三)申请车用燃气加气站燃气经营许可除提供上述必备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1.场站视频监测系统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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