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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验资报告(共8篇).doc

发布:2016-08-16约6.7千字共1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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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验资报告(共8篇)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第 页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第 页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第 页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第 页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第 页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1] 本计划表将股份制改制与挂牌转让放在一次会议上通过,实践中,一般分两 次进行。 第 页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新三板股改及挂牌时间推进表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本计划表将股份制改制与挂牌转让放在一次会议上通过,实践中,一般分两次进行。 股改基准日后如何进行股权转让 按照现有相关规定,境内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份,应当满足持续经营时间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项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当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基于前述持续经营时间连续计算的考虑,境内企业为尽早实现IPO或新三板挂牌转让,通常采用整体变更设立的方式,将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需要确定某一日作为股改、审计基准日,由会计师对截止基准日的企业资产、负债、进行审计,以确定折股的净资产值。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在确定股改基准日后,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进行股权转让。问题在于股改基准日后能否进行股权转让或者股权转让后是否需要调整股改基准日对于股改基准日后发生股权转让而股改基准日不作调整的做法,专业机构之间的认识不一致。 结合已有案例,由于认识的不一致,出现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处理方式:在原定股改基准日后发生股权转让,则把股改基准日调整至股权转让之后的时间。这是最常见、最稳妥的一种方式。 第二种处理方式:在股改基准日前较短时间甚或股改基准日当日进行股权转让。如实益达的股改基准日为2005年3月31日。2005年3月30日及2005年3月31日,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种处理方式:在股改基准日后进行股权转让,不调整股改基准日。如: 1.怡亚通:股改基准日为2003年8月31日,2004年2月6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 2.亿纬锂能:股改基准日为2007年8月31日,2007年9月22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 3.川东环能:股改基准日为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21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 4.昆工恒达:股改基准日为2013年7月31日,2013年9月17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 5.欧亚股份:股改基准日为2013年11月30日,2014年1月公司发生股权转让。 上述5个案例中的受让方均作为发起人,与其他股东共同签署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协议和章程,参加了创立大会,共同发起设立了股份有限公司。 在实务中,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即在股改基准日前进行过股权转让,由于某些原因,在股改基准日后撤销股权转让,将股权转回,恢复原股权结构,且不调整股改基准日。如某企业由于新投资者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控股股东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控股股东在股改基准日后与新投资者签订股权交割协议,同意原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并恢复原状。通常情况下,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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