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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的监督管理 提高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 结合水利工程设备特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活动 设备制造监理是指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全
过程的监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设备是指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生产 科研等项目所需的设
备
第四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是指依法成立的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 受项目法人委托 按
照监理合同的约定 对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的质量 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水利工程的大中型设备 必须实行设备制造监理 小型设备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实行
设备制造监理
第六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的依据主要有
一 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二 国家 水利部和有关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
三 工程设备设计 制造 安装合同和设备制造监理合同
四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的主管部门 其办事机构设在水利部综合事业
局 主要职责为
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组织拟定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的有关规定 管理办法
二 指导和管理全国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作
三 负责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格审批 发证 注册 动态管理等工作 组
织设备制造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 组织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经验交流 总结工作 组织国际间有关技术交流
第八条 水利部设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评审委员会 负责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
格和监理人员资格的评审
第三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资格
第九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分为甲级资格单位和乙级资格单位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
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实行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制度 凡从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
该规定及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由水利部于 年 月 以 水建管 号 文件发
布 编者
理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 申请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工程师资格 须按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
料 由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提出合格名单报水利部批准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应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 方可承接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资格证书中所明确的级别 业务范围
和有效期开展业务
第十三条 个人在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人员的相应资格 并在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
单位注册后 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的监理资格等级证书有效期内 可以提出变更等级或
者业务范围的申请 并同时提交变更理由及相应材料 变更申请在发证二年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责任 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 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 执行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水利工程设备的有关技术标准 坚持监理的科
学性 公正性
二 按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 组建现场监理机构 派出专业配套 符合资格要求的监理人员
进驻现场 认真 负责地开展监理工作 完成监理任务 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三 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维护委托方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不得参与关系
到监理单位利益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活动
四 监理方应按照作业程序及时到位 对过程进行动态跟踪监理 对项目执行中重要过程 关
键部件的质量进行见证 检查 审核等控制
五 采取有效的手段 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 整理和归档 并保证现场记录 试验
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应认真作好 监理日记 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
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六 对委托方提供使用的设备 工具 资料文件等负责保管 使用 监理任务完成后 按委托方
要求进行移交 不得泄漏委托方及被监理方的技术秘密
七 如因监理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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