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共享 第1部分:基本要求.pdf
公共数据共享第1部分:基本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共享的平台要求、供需对接要求、共享服务要求和安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开展公共数据共享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223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35273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T39477信息安全技术政务信息共享数据安全技术要求
DB37/T4646.2公共数据数据治理规范第2部分:数据清洗比对
DB37/T4646.3公共数据数据治理规范第3部分:数据返还
DB37/T4646.4公共数据数据治理规范第4部分:资源服务目录
DB37/T4646.5公共数据数据治理规范第5部分:数据质量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provincialintegratedbigdataplatform
面向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数据管理、共享和开放的统一基础支撑平台。
注: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由省级枢纽、市级节点、县级节点组成。
[来源:DB37/T4646.1—2023,3.2,有修改]
3.2
数据共享datasharing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部门的数据以及为其他部门提供数据的行为。
[来源:GB/T38664.1—2020,3.2,有修改]
3.3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publicadministrationandservicesorganization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
民团体等,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
[来源:DB37/T4646.1—2023,3.3,有修改]
4平台要求
1
4.1按照“两级建设、各级应用”的模式,省、市两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分别建设省级枢纽数据共
享系统和市级节点数据共享系统,为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数据共享工作提供支撑。
4.2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数据共享系统支撑跨层级、跨部门数据共享工作,形成纵向贯通、横向联动
的数据共享体系,数据共享框架见图1:
a)纵向上,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与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省级枢纽、市级节点、
县级节点之间互联互通,支撑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进行跨层级供需对接和共享服务;
b)横向上,省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省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托省级枢纽数据共享系统进
行供需对接,开展共享服务;市、县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市、县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依托市级节点数据共享系统进行供需对接,开展共享服务。
注:县级节点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数据共享系统,县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县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托市级节
点数据共享系统开展数据共享工作。
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
互
联
互
通
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
省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
供需对接省级枢纽供需对接省级使用数据的公共管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