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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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点参考书籍:《国际经济法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总论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见下
2、国际商业惯例:是指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反复实践和运用而逐步确立的不成文规范。3、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见书P7中
(二)简答题
1、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p5-p6
2、国际经济法的特征;P4-P5
(1)主体的多元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主权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
(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是各种法律部门,各种法律形式的综合体。
3、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将国际公法规范按是否调整经济关系分为两类,其中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区别:
(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前者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非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各类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3)法律渊源不同。前者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后者除了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外,还包括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财产方面(而非婚姻、监护、收养等人身关系)的冲突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区别:
(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而后者通常不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只有国家在从事经济交往时才能成为国际私法主体。
(2)调整对象不同。前者只调整主体之间的涉外经济、财产关系,不调整不同国籍的自然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后者还调整涉外人身关系。
(3)法律渊源不同。前者包括了调整涉外经济、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以及其他涉外经济立法和国际条约、习惯和惯例;后者包括国内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国际惯例和国际冲突法条约。
(4)调整方法不同。前者主要是直接调整,直接确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主要是间接调整,通过确定应适用的某个国家的实体私法来确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公平互利原则含义:《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规定,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以国际大家庭平等成员的资格,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的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决策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内容:1、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和援助时,不得附加任何有损发展中国家主权的条件。2、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实行普遍的、非互惠的、非歧视的待遇。
(三)论述题:国际经济主权原则见下
一、简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具体调整范围
(一)概念
国际经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国际公法的分支;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指调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
(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金融货币关系、国际税收关系、国际经济组织关系、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
(1)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与规范;(2)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与规范;(3)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制度与规范;(4)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与规范;(5)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与规范;(6)国际经济组织法律制度与规范。
二、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P9-P10
(一)含义: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决定其经济制度、拥有、使用和处置其境内的全部财富和自然资源、管理其境内各种经济活动和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自主权和独立权。
(二)内容:(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2)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所享有的永久的、不可剥夺的主权;(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5)各国有权自行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经济体制和模式,并享有平等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的决策权。
三、国际经济组织的概念、特征及分类P11-P12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P19
二、名词解释:价格术语
价格术语亦称价格条件或交货条件,是国际贸易中用来表明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各自应负的责任、承担的费用和风险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术语。
三、简述FOB、CIF、CFR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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