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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保密工作要求
办公室保密工作要求 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 县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为了做好办公室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央保密委员会和省、市、县委保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文件保密 1、所有文件,特别是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失泄密事件。 2、秘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不经批准,不许随意扩大范围。 3、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必须由秘书股统一管理,只许限定人员阅读,并做到随阅随退。如阅文人不在,不得把文件放在办公室或交给他人代转。 4、在起草文件中,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涉密公文的有关规定,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5、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转发、翻印和复印秘密文件。 6、借阅秘密文件时,必须登记签字。借阅绝密文件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非因工作需要和非阅读范围的人员,不得借阅秘密文件。 7、及时清退文件。绝密文件应随阅随退,一般秘密文件每半年或一年向县委机要部门清退一次,其他股室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秘密文件。 8、个人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秘密文件,阅办完后应及时交送秘书股保管。 9、文件柜必须加锁,绝密文件、电报、介绍信和印章,必须放在铁皮保险柜内;门窗要有安全设施。 二、档案保密 1、办公室的文书档案,统一由办公室秘书股管理。 2、查阅档案,基层单位必须持单位的介绍信,注明查阅内容,并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3、查阅档案时,只许查阅有关部分,不许翻阅其他部分或摘抄无关的内容。摘抄的有关内容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 4、查阅绝密文件、资料及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记录时,必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 5、查阅或抄录档案,必须在档案室(或查档室)进行,不许将案卷带出拿走。案卷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者外,概不外借。 6、办公室管理的干部、工人的人事档案和有关专案材料,由专人保管,其外调查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保密 1、县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 2、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讨论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正式公布会议内容之前向外透露。 3、会议的议题及列入会议讨论的材料和记录本,必须完整地立卷归档,不得丢失。 4、查阅会议记录,必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 5、会议印发的机密性文件、资料等,应在会上宣布管理办法或在会议结束时收回。 四、打印文件保密 1、打印“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应指定专人,在规定的涉密计算机上打印,并由经办人协助校对、装订。 2、打印的秘密文件,应按规定的份数印制。打印完的废页,应妥善保管,定时烧毁。 3、未打印完的密件文稿和蜡版,下班时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4、打印、校对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在打印文件中多印自留;不准将文件私自带出传阅或送给他人;不准将未正式公布的文件内容向外传播、扩散。 五、机要通信保密 1、机要通信工作必须坚持“保密、安全”原则,在保密、安全、准确的基础上力求迅速。 2、接收和投送机要信件,必须做到件件有登记,收件人有签字手续,责任分明,有据可查。 3、机要信件除直接投送外,必须交文书机要室投送,禁止通过普通邮政投送。 4、投送机要信件,必须由机要通信人员亲自投送,不准委托其他人员捎带,不准携带信件到公共场所参观、游览、购物。 5、不准使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电报、传真机、计算机等手段谈论和传输秘密事项。 6、利用办公自动化设备传输和处理秘密文件、信息时,必须采取技术上的保密措施。 7、领导司机听到领导同志谈论的机密事项,不准向他人传播。 六、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要求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模范执行保密制度。 2、秘密文件在收发运转过程中,要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不准丢失。 3、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4、个人不得长时间保存秘密文件。阅办完的秘密文件应及时向机要部门清退归档。 5、不准将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作为废品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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