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治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征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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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治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本文从政府采购中的制度建设和法治监督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出发,研究了政府的采购行为,为确保政府采购依法进行,使采购合法、合规,建设高效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提供后勤保证。
标签: 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法治监督
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快车道,人民群众对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需求更是迫在眉睫。而在构建服务型政府中的进程中,政府采购显得尤为重要。俗语讲,“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政府采购不仅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购买必须的、基本的办公资料,也担负着关系民生的公共物品的采购,可谓“一车双货物,一马两担当。”
政府采购又叫政府行为,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1]
一、政府采购中的制度建设
1、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
政府采购中应建立起完善的财务制度。完善的财务制度可以减少因人的主管因素对采购工作造成的影响,可以提高采购过程中的工作效率,可以使一套采购流程更加合理、合法。综上分析,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可以建立大部门预算、分条口决算的财务制度。站在纵向的角度,可以按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部门的类别进行预算,配合财政局进行分部门、分专项购买资金的预算。站在横向的维度,可以按照党群、经济发展改革、工程建设、民生社会保障、公检法等职能部门的类别进行决算。纵向和横向两个标准进行预算、决算,可以有效避免同一种方式带来的弊病,可以有效避免“自病不觉”的现象,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违法乱纪的发生。一些采购项目该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必须要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暗箱操作。
2、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采购不同寻常,应建立起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从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来讲,应把纳税人的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把每一把力都用在槽点上,真正发挥最大功效,体现出最大的经济价值。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防患于未然,从萌芽状态震慑、打击心存侥幸的公职人员,可以从源头上斩断采购供应方行贿腐败的途径,可以无形之中提高采购的质量,保证党和人民的事业有强劲的物质基础。
对于在政府采购中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公职人员,应实行责任追究终身制,无论其职务升迁、工作调动、退休,只要发现问题,应立即追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对于采购中的供应方,如果发现问题,应立即终止采购供销合同,对于问题严重的,应协调配合公安、质检、工商等部门进行查处。在采购中发现窝案、连锁问题的,应向纪委汇报并提请查处,拔出萝卜带出泥,不允许每一个手上不干净的人逍遥法外。
3、建立科学合理的招投标制度
政府采购应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招投标制度,具体采购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流程办理,先审批,再公示,后拨款,采购后要审计,最后再公示。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编写采购公告,制作《招标文件》商务标与技术标,合成后经采购办审查、采购单位审核同意,法人签字、盖章后予以发布;公布招标结果,负责鉴证招标合同,参与招标商品或劳务的验收[2]。从流程上完善制度,从制度上规范流程,让政府采购在阳光下进行,让招投标在框架内合法合情合理进行。
二、政府采购中的法治监督
1、从源头上进行普法教育
政府采购从根本上是一种政府行为,这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建设法治社会是相契合的,也符合建设法治型政府的宗旨,更在法治的框架内为构建服务型政府提供强有力的后盾支撑。因此,政府采购应从人员思想上重视遵纪守法的意义,在行动上自觉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约束下进行采购活动,在程序上自觉优化采购的程序,剔除不合法的流程,减少因个人主观意志对法定采购程序的干扰。
以杨陵区为例,针对区政府采购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定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集中学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的通知(2014)143号》等法律规章为重点培训内容,进行不定期的考核,务必保证依法办事、依法采购。
2、在采购过程中引入法律职能部门的监督
政府采购属于一种市场行为,需要引入第三方的监督。纵观各级政府采购,若采购过程中没有监督,则容易出现采购走过场的现象。从依法治国,构建法治政府的角度出发,应塑造“政府法治采购”的品牌。无论是招投标、采购办公用品、收缴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必须接受司法局、检察院、工商局、质监局等法律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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