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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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
重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的正常施工,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维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与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条为对的安全生产实行切实有效地领导、督促、检查与落实,全面指导和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指导、部署和检查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确定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协调安全工作与其它部门和单位的关系。负责安全会议召开、安全宣传、安全指示传达、安全信息收集、安全措施建议以及安全检查的组织、考评和督查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条各参建单位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以及部省的有关规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立健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层层分解到人。对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与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由监理督促其整改后方能动工第条施工安全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各应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员的素质和数量应达到施工合同的要求。
第条应结合自身实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和岗位考核及再培训,使全体施工人员即能熟知安全操作规程,又能严格按规程作业。
第条各参建单位应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建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对承建的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负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第条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其工程施工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及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 工程开工前,应详细核对施工图文件,根据施工地段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尤其是桥梁工程和处于地质不良地带的路基工程,要作为安全防范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十条为避免所承担工程遭受损坏,为了现场附近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跨越即有道路施工,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应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并设立警卫、护栏、安全网、隔离栅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在通航水域施工时,应与地方航道管理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第十条监理工程师要在审查项目开工报告与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时,加强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可行性与合理性的审查,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条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对爆破物品的管理,对爆破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储存保管以及销毁都应严格把关,并把责任落实到人,其管理使用规范按国家现行《爆破安全规程》执行。炸药、雷管库房要分开修建,并应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认可。
第条工程建设中,要特别加强对、、等安全事故的预防监测工作,要高度关注涌水、涌泥、围岩变形、采空区可能形成的安全隐患,切实保障通电、照明、防尘、降温、防水工作,并确保道路畅通。同时应设置专业安全技术人员,跟班作业,现场监控,发现危险迹象,应暂停施工,及时撤出人员,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条 在实施高空作业时,必须建立可靠和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高空作业人员酒后上岗或在身体不适时作业,同时高空作业人员应切实遵守行业着装规定。
第十条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人员一律持证上岗,不得擅离职守特种与操作证不符的。
第十条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对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在驻地选址时,应充分考虑防火防洪以及泥石流和滑坡等隐患,把生产生活便利与安全防护整体考虑,并将安全放在第一位,严禁在住房建设上偷工减料出现危房等情况。同时要做好住房、变电所、发电机房、临时油库的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防雷等工作。
第二十条在高温和夜间作业时,要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施工人员的安全,把降温消暑,警示照明工作放在首位。
第二十条在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隐埋在地下的军用和民用管、线、网设施的安全,动工前要深入调查,动工中要密切关注,出了问题要及时汇报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应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下,全力搞好与当地群众的关系,特别要妥善解决好民工工资等问题,避免群访群闹情况发生同时还必须切实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杜绝内部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条
第四章 值班信息报送制度
第二十条各必须建立24小时值班制,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要做到岗位有人守、电话有人接、遇事有人处理。
第十条 各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处理和报送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信息工作的报送,确保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及时、准确、全面。
第条 各应建立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制度和一般事故报告制度。对死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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