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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出现役安置一、概述1、我国从1954年11月1日开始实行义务.ppt

发布:2016-11-27约小于1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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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置方式 (一)农村义务兵安置 1、在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2、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3、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4、对服役期间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和女兵,予以适当照顾。 (二)城市退伍义务兵安置 1、分类安置 (1)入伍前系待业青年的,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方式; (2)入伍前系单位正式职工的,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3)入伍前是在校学生的,本人愿意可以复学。 2、区别安置 (1)立二等功以上的,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2)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可以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3)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4)无正当理由中途退伍,被开除或除名的,犯刑事罪被判刑的,不予安置。 (三)残疾退伍军人安置 1、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2、五至八级残疾军人,妥善安置: 城镇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农村的,要保障他们的生活;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退役士官的安置 1、转业安置 2、复员安置 3、退休安置 4、按义务兵做退伍处理安置 详见教材第96页。 改革:自谋职业 货币化安置——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并享受优惠政策;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国防义务均衡负担。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 离休、退休的条件。以建国前后入伍为区别标准。 住房制度改革。长远目标是住房商品化,管理社会化。 服务管理。简政放权,依靠管委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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