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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程学院雇员制管理办法(试行)文件.doc

发布:2018-12-07约2.75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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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工程学院雇员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雇员制是指以契约形式聘用、管理某些学校工作人员的人力资源制度,属于学校事业编制以外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具体方式为人才派遣。 雇员制人员,简称雇员,是指我校因教学、科研和管理等需要,从社会上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用,岗位管理,不列入学校事业编制的各类专门人员。 第三条 ?雇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师德品质,愿意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三)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四)一般应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对一些特殊岗位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但须强化能力考核。 (五)符合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等特定条件。 第四条 ?雇员的人事关系隶属于人才派遣机构。雇员的部分人事业务可由人才派遣机构委托南京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具体实施。 第二章? 雇员制设岗范围 第五条??实行雇员制的岗位包括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辅导员岗位、管理岗位等。原则上非教师岗位新进人员全部实行雇员制管理(按规定实行劳务派遣的人员除外)。 第三章? 雇员招录程序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学校要求向人事处申报雇员制岗位需求计划,学校根据各单位编制和岗位需要核定实行雇员制管理的人员数量,下达岗位指标,雇员占用单位用人编制数。 第七条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雇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学校人事处会同人才派遣机构通过各类媒体对外发布招聘公告。 个别专业性较强、需求人数较少的岗位,可不发布招聘公告,由人才派遣机构从现有人才库中按要求组织推荐派遣人才。 第八条?公开招聘工作由学校人事处、监察处和相关用人单位组成联合考核小组统一进行笔试或面试,择优聘用。 第九条?雇员经考核合格,一经录用,即与人才派遣机构签订《聘用合同书》(人才派遣专用),合同书中明确聘用期限、试用期、聘用岗位、工作内容、工资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违约责任以及争议处理等。 第十条?雇员的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派遣机构,并由该机构进行管理。 雇员的户籍管理费及聘用合同有效期内的派遣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四章? 雇员待遇 第十一条??雇员在聘用期(含试用期或见习期)内按在职教职工管理,享受学校在编在岗、同类同档人员的国家、省规定的工资待遇、补贴和学校规定的校内岗位业绩津贴。 第十二条?雇员在转正、定级、调资、干部竞聘、职员晋升、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聘任、考核、奖惩等方面与事业编制人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应缴部分从雇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雇员工资晋升机制参照事业编制人员工资晋升机制。在一个聘期内,雇员学历、职称发生变化,岗位津贴等级不变。 如遇学校分配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经学校批准,雇员收入标准可予以调整,调整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雇员在聘期内工作满两年后方可报名参加学历学位考试。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对雇员进行短期培训。 雇员如脱产学习,须经学校同意,履行相关手续,解除聘用合同。在职学习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在完成和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作出安排。 第十六条?学校不为雇员提供学历教育和培训进修经费。 第十七条?雇员应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新教工培训,待遇等同事业编 制人员。 第十八条?雇员在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和评奖评优等方面与事业编制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雇员在聘期内有权提出申请加入党团组织、工会。申请得到批准后,按规定缴纳党团费、工会会费,履行党团员及工会会员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第二十条?雇员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职工统一体检、运动会等集体活动,可以按有关规定借阅图书资料。 第二十一条??雇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 第二十二条??实行雇员制的人员,经过一个聘期的考核,从所有雇员中选拔40%的人员作为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预备人选;雇员经过两个聘期的考核,工作表现优秀,并取得与岗位系列相吻合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六级及以上教育职员资格,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经学校相关部门考核通过,可纳入事业编制重新聘用。 第五章? 雇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雇员由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共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人事处负责审核设置雇员岗位、代审核发放工资、代扣代缴社会保险、代评聘职称职务、组织年度考核等人才派遣管理工作。 人事处会同人才派遣机构负责聘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鉴证、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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