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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就车辆融资租赁及
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且非依赖甲方的
技能,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进行融资,协助乙方购买厂家生
产的牌,型号汽车部,乙方应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车辆。
具体购车事宜由乙方与供车方签订合同。因租赁车辆的质量或不
符合使用目的等问题发生争议,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直接与供
车方协商或诉讼解决,与甲方无关。甲方帮助乙方办理车辆入户手
续,该车的牌照号为:豫。
第二条:租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甲方应自合同生效起当日内向乙方交付租赁车辆,乙方
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四条:总租金共计人民币元,按月的利率计息。分期付清,第
一期付元,应至年月日前缴清;第二期付
元,应至年月日前缴清;第三期付元,应至年
月日前缴清,以此类推。
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经甲方催告后在一月内仍不按期支付租
金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
车辆。
第五条:乙方取得租赁车辆后,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
应妥善保管、使用该租赁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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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租赁期内,乙方应负责租赁车辆的维修义务。
第七条:租赁期内,乙方占用、使用租赁车辆造成第三人的人身
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因经营车辆需雇佣的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在雇佣期间,
如发生交通肇事,工伤事故,造成雇佣人员伤、残、死亡等,一切
经济赔偿均由乙方全额负担,甲方不付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条: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买卖、转让、
抵押、出租租赁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租赁期内,如乙方买卖、转让、出租租赁车辆,必须经甲方同意,
如果转让出租租赁车辆,乙方必须向甲方足额缴纳三年服务管理费。
第九条:甲方代为乙方办理各种税费手续等,代为办理车辆二级
维护等服务,甲方可以派员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或其它纠纷案件,
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车辆发生事故后,乙方因处理不当和不积极主动所
造成在甲方入户的其它车辆受牵连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主动赔偿因
此所受牵连车辆和人员的损失,否则甲方或受牵连车辆所有人有权
向乙方追偿。
第十一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代为乙方租赁车辆办理投保
手续,其投保项目为:交强险、乘坐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
盗抢险、自然险等,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并应在当年保期结束前一
个月向甲方缴纳下年度的保险费,由甲方代乙方向保险公司缴纳,
并办理保险手续。
第十二条:总租金及甲方代为垫付的税费,在乙方还完后,租赁
车辆的所有权归乙方。
第十三条:乙方不得避开甲方私自办理行车证、照以及各种车规
费手续,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它危害后果者,其一切
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后,乙方租赁车辆应按合同第四条规定还本
付息,车辆必须在每月28日前,按时足额交纳下月的各项费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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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税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