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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制度.doc

发布:2020-01-20约小于1千字共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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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制度 孕期保健工作必须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并 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妇幼卫生人员负责。 本地户口的孕产妇或寄居本地的流动孕产妇均应建 立《孕产妇保健册》 。 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保健情况,提供孕产妇系统管理 服务,妇女妊娠 12 周内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产 前检查次数≥ 5 次,进行高危妊娠筛查、管理,实 行住院分娩,产后访视≥ 3 次,(剖宫产术后不少于 2 次访视),产后 42 天健康检查。 通过产前检查筛查高危因素,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高 位登记,并在《孕产妇保健册》上详细记录高危妊 娠的发生、转归、结局等情况;根据职责分工对高 危孕产妇及时给予治疗或转往上级医院就诊。 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工作,门诊有健康教育展 板、健康教育处方,普及孕产期保健、优生优育等 妇幼保健科普知识。 开展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认真填写各 种台账、报表,做好统计、分析总结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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