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保健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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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制度
孕期保健工作必须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并
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妇幼卫生人员负责。
本地户口的孕产妇或寄居本地的流动孕产妇均应建
立《孕产妇保健册》 。
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保健情况,提供孕产妇系统管理
服务,妇女妊娠 12 周内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产
前检查次数≥ 5 次,进行高危妊娠筛查、管理,实
行住院分娩,产后访视≥ 3 次,(剖宫产术后不少于
2 次访视),产后 42 天健康检查。
通过产前检查筛查高危因素,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高
位登记,并在《孕产妇保健册》上详细记录高危妊
娠的发生、转归、结局等情况;根据职责分工对高
危孕产妇及时给予治疗或转往上级医院就诊。
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工作,门诊有健康教育展
板、健康教育处方,普及孕产期保健、优生优育等
妇幼保健科普知识。
开展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认真填写各
种台账、报表,做好统计、分析总结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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