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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大洋科技生长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晋苏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3)海民初字第19582号
原告北京中科大洋科技生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A
座306、307室。
法定代表人姚威,董事长。
委托署理人张佳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署理人肖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晋苏,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住
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4号楼905号。
委托署理人李海,男,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法照料,住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54
号。
被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加坡产业园新元大道南二
路2号。
法定代表人神永幸三,董事长。
委托署理人李海,男,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法照料,住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54
号。
原告北京中科大洋科技生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诉被告陈晋苏、被告成都索贝数
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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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洋公司的委托署理人张佳春、肖钢,被告陈晋苏及其与被告索贝公司配
合的委托署理人李海到庭到场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洋公司诉称,1995年5月18日,陈晋苏与其他10名股东配合出资设立北京中科大洋
科技生长有限责任公司,陈晋苏时任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2年11月21日,大洋有限公司
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陈晋苏作为提倡人之一到场了建立大会并当选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任
期三年。同日,陈晋苏被聘任为我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别的,陈晋苏还与我公司订有《劳动条约书》
及多份《劳动条约续订书》,并于2002年1月1日与我公司订立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陈晋苏多
年在我公司担当董事、副总经理等高级治理职务,掌握着公司的技能秘密、代价体系、渠道政策、
客户干系等商业秘密。我公司章程划定了董事和股东不得在事情期间和离开公司后两年内从事与公
司竞争的行业或营业。陈晋苏亦于2000年3月31日书面包管在调离公司两年内不从事与我公司相
竞争的行业。然而,陈晋苏于2002年底以进修为由提出辞职,并于2003年初在未经我公司同意、
未进行事情交代、未治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离开我公司,前往我公司在海内市场的最主要竞争敌手
之一索贝公司事情。陈晋苏不履行股东、董事和包管书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的
经济和商誉损失,应依法包袱赔偿责任。索贝公司与我公司同为专业电视多媒体设备开发、生产领
域的企业,该公司为利用陈晋苏掌握的我公司的商业秘密,在明知陈晋苏与我公司未治理离职手续
且对我公司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况下,接纳不正当竞争手段,聘任陈晋苏并委任以公司副总裁职
务,与陈晋苏配合对我公司组成侵权,应依法包袱连带责任。请求判令:陈晋苏与索贝公司终止劳
动干系;陈晋苏继承履行竞业禁止义务;陈晋苏与索贝公司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50万元。
原告大洋公司提交了14份证据:1、索贝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执照;2、大洋公司章程;3、大洋
公司建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决议》;4、大洋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一次集会《决议》;5、大洋公司与陈晋苏订立的《劳动条约书》及《劳动条约续订书》;6、
索贝公司及大洋公司业务简介;7、陈晋苏在大洋公司的事情情况说明;8、1993年1月27日《中国
科学院掩护知识产权的划定》;9、1999年3月25日大洋公司《保密制度》;10、2001年5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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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大洋公司《关于建立中央电视台新闻资料共享系统项目组的决定》;11、2001年6月12日《中
科大洋关于设立“市场委员会”的通知》;12、市场委员会2002集会记载及决议;13、陈晋苏离开
大洋公司前的人为情况;14、陈晋苏的《公司职员登记表》。
被告陈晋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