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课件:缔约过失责任.pptx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缔约过失责任“的目的在于救济在缔约阶段,因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因此,只要对方的损害尚未“弥补”,受损一方的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就会存在,而与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是否生效无关。
“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咨询费、鉴定费等及上述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同类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不超出“履行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即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也不发生该责任,而可能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在合同成立之前2.缔约一方违背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3.缔约当事人受到了财产上的损害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501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一甲乙两人各开一酒店,两酒店相邻,生意都很兴隆。后甲因投身其他行业欲将酒店转手给丙,丙出价80万元。乙闻知后担心财力雄厚的丙接手甲的酒店后,在日后竞争中自己落于下风。于是乙积极与甲磋商,表明自己有决心买下酒店并出价100万元。甲见乙出价高,遂终止与丙的磋商,转而一心一意与乙谈判。乙见丙退出,即对甲提出自己无意买下该酒店。
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案例二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要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乙公司不同意。案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