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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
总则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行动,最大程度减少海上溢油造成的环境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健康、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我国已经加入或者缔结的溢油应急国际公约或地区性协议,以及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
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167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203号)等。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我国管辖海域污染的重大海上溢油的应急处置工作。
工作原则
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快速、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重大海上溢油发生后,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必要时,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根据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给予相应的支持和协调。
国家重大海上溢油
国家重大海上溢油是指海上溢油的规模或者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超出了省级行政区域的应急能力或范围,或者超出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应对的规模或范围,而需要启动应急响应予以协助的海上溢油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判断为国家重大海上溢油:
预计溢油量超过500吨,且可能受污染的海域位于敏感区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国际影响;或者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的。
预计溢油量在1000吨以上的。
组织指挥体系
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
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全国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应急响应后,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开展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行动,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的主要工作
职责如下:
负责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指示,负责向国务院汇报应急行动进展和其他重大事项。
负责协调安排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成员单位的职责及分工详见附件1),协调解决应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遇有不能决策的事项,负责向国务院请示。
负责根据有关方面的请求及事态发展的需要,协调合理范围内的海上溢油应急力量和综合保障力量,对国家重大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给予协助和支持。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跨省级人民政府管辖区域
的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行动;负责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行动。
负责协调与海上溢油应急相关的涉外事务和国际
援助;负责其他特别状态下的海上溢油应急工作的协调。
负责监督参与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行动的有关单位执行本预案的情况。
负责或者授权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发布、宣传等工作。
相关部门和单位
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在其职责范围内协调有关力量,核实海上溢油情况,评估事件规模,并及时通报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和其他有关单位。
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
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组织协调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
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是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与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络,其工作职责如下:
承担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的
日常工作。
负责接收国家重大海上溢油报告,并向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负责临时召开全体或者部分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负责协调核实重大海上溢油情况,组织开展预评
估。
执行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的
指令,开展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跟踪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后续处置工作。
负责组织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的后评估工
作。
负责建立海上溢油应急联动协调机制。
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培训与演练计划,并
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框架下的培训和演练。
)提出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修订建议。
)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事项。
联合指挥部
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联合指挥部,负责部际层面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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