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原则.pdf
1、安全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1各类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相关技术要求;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动火许
可证不动火,安全监护人不在作业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和“十不焊割”(即:
无电气焊操作证;不了解焊割材料内部结构及内部情况;不了解周围情况;盛装可燃液体、
气体的容器、管道未进行清洗、通风,检测达不到要求;压力容器未采取泄压措施;动火处
所可燃物未清除干净;与动火点相连的管道、阀门或相邻层孔洞未采取封堵隔断安全措施;
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处理或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与其他作业相抵触时;明知有危险且
影响外单位安全时,不准进行电气焊作业。)。
1.2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凡是可动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拆下来,移到
安全区域动火。
1.3凡在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
关闭阀门,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才可动火。
1.4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动火证。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当日
一处作业地点有效,不得涂改。
1.5动火操作人和安全监护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措
施不落实或监护人不在场,操作人有权拒绝动火。
1.6生产设备(装置)进行大、中修时,因动火工作量大,对于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都应彻
底清除,按规定进行处置并管道加盲板隔离。
1.7动火作业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地点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