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新乡发电有限公司员工纪律处罚条例.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华电新乡发电有限公司
员工纪律处罚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引导全体员工思想进步、愉快生活、努力工作,培养造就道德高尚、素质优良、纪律严明的员工队伍,保证安全文明生产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华电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员工纪律处罚条例》分为总则、员工责任、处罚种类、职业纪律、安全文明生产、精神文明建设、治安管理等八章六十条。
第三条 《员工纪律处罚条例》适用公司在职员工、借用人员。来公司学习、实习及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员工责任
第四条 员工有遵守《员工纪律处罚条例》的义务,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力,有权对违反《员工纪律处罚条例》的行为予以检举或制止。
第五条 员工应认真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支持总经理行使职权,保证全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转。
第六条 员工应维护企业声誉和企业利益,支持和参与企业改革,全面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七条 员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失职渎职;应听从指挥,按时保质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处罚种类
员工违纪有下列情形可从轻或免除处罚
主动承认错误、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及时改正;
因他人协迫或诱骗的员工违纪有下列情形可从重处罚:
1有严重后果的2、协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反本条例的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屡不改的
第十八条 员工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保证全公司政令畅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公司决定的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所在岗位的职责权限,遇有重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请示、报告,不准越权行事。
第二十条 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对待员工反映的问题,不准打击报复,假公徇私。
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准脱岗、串岗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二条 员工工作时间不到岗时必须请假,并按规定程序,经准假人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二十三条 员工出入办公和生产现场区域,要按规定着装,并正确佩戴胸卡。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办公和生产现场区域饮酒或进行娱乐活动。饮酒后不准上班工作,其考勤按事假处理;凡酒后上班,违者由部门领导责令其离开工作现场,按照旷工处理。隐瞒饮酒事实上班并在工作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或经济损失以及无理取闹的,从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时间严禁干私活、打盹睡觉、吃零食、电话聊天、戏耍打闹、玩游戏、打扑克、下棋、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刊。
第二十六条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运行规程等规范。
第二十七条 维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发电设备检修工艺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按照《劳动考勤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保密纪律
第二十九条 员工应树立保密意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技术等秘密不泄露。
第三十条 严禁将有关人事变动、资金使用、重大事项处理等集体决策过程中的细节向非参与者透露。
第三十一条 严禁搜集或越权查阅“秘密”及以上等级的资料。未经许可,不准对外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情报,不准在生产现场录像、拍照等。
第三十二条 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处置属于“内部资料”和“秘密”及以上等级的文件、资料、标的、决定、决议等,不得发生泄漏。
第三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和查阅人员应确保档案秘密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保密纪律的,按《保密工作规定》进行考核。
安全文明生产
第三十五条 员工应承担所在岗位的安全文明生产责任,遵守电力技术法规、专业技术规程及安全文明生产规定。
第三十六条 员工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程及安全生产管理标准,严禁违章作业。
第三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主要责任者要熟知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杜绝指挥性违章,坚持“四不放过”原则,遵守事故调查汇报规定,不准隐瞒实情。
第三十八条 员工进入生产现场或进行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变动、拆卸生产现场的设备、安全设施、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与生产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集控室、电子设备间、工程师站。严禁在运行中的电子设备间、储氢站等重要地点使用无线电通讯工具。
第四十一条 员工应保持工作场地、办公场所整洁,办公、生产公共区内任何地点不准吸烟。外来人员到禁烟场所联系工作,接待部门应负责提醒其禁止吸烟。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的,按《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现场文明生产管理办法》等制度考核。
第六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十三条 员工应遵守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维护企业形象。员工外出要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维护企业声誉。
第四十四条 员工应注重家庭文化建设,追求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尊老爱幼,团结邻里,家庭和睦。
第四十五条 员工个人有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