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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PDF

发布:2018-11-14约3.62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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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智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 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等法律法规 和《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确 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 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 施。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榕智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验资前,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上述协 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 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商业银行连续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 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 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 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 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的规定, 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 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方可 予以付款;总经理/董事长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 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 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 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 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二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榕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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