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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定密管理规定.docx

发布:2023-07-04约6.24千字共1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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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定密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为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企业利益,依法依规确定、变更或解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活动。 1.2 定密工作坚持“最小化、全程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障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1.3 各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家和公司定密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或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4 各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事项,应依照本规定及时定密,依法依规管理。 2 定密责任 2.1 各级保密委员会是定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落实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工作部署,指导、监督和检查本单位定密工作。 2.2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定密工作,落实定密责任,完善定密程序,组织开展定密培训、定密检查等工作。 2.3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国家秘密法定定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主要负责人可以指定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或内设机构负责人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定密权限。 2.4 各单位定密责任人应当政治可靠、熟悉业务工作、具备定密知识技能。 2.5 各单位定密责任人应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2.6 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国家秘密的定密工作: 2.6.1 根据《行业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和相关行业、领域的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组织确定本单位业务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 2.6.2 审核批准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载体和其它物品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定期进行审核,作出维持、变更或解除的决定。 2.6.3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按照规定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2.6.4 承担与定密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2.7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应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的应作出调整: 2.7.1 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 2.7.2 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 2.7.3 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或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2.7.4 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3 国家秘密确定 3.1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3.2 国家秘密定密权限,是指各单位及其定密责任人能够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的最高密级和最大范围,即定密权行使的有效界限。 3.2.1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经常产生(指年均产生6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的,需通过公司保密委员会统一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定密授权。 3.2.2 申请定密授权,应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 3.2.3 本单位没有定密权限或超越本单位定密权限的,由承办人填写《无权定密事项定密申报表》(见附件1),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3.2.4 被授权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3.3 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应依据相关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3.3.1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3.2 属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 3.3.3 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3.3.4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3.4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是指根据国家秘密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对国家秘密事项作出的保密时间限度的规定。 3.4.1 对能够预见具体解密时间的国家秘密,可以根据国家秘密产生的时间至解密时间的长短确定保密期限,或者根据上级下达任务的执行期限确定保密期限。 3.4.2 对能够预见具体解密条件的国家秘密,可以将某种情形的出现或者事件的发生作为解密条件。 3.4.3 对无法预见具体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的国家秘密,可以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的规定确定保密期限。 3.4.4 除保密事项范围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确定为长期。 3.4.5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国家秘密载体标明的制发之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保密期限自该国家秘密通知知悉范围内单位和人员之日起计算。保密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以年计;在1年以内的,以月计;在1个月以内的,可以规定为1个月或具体规定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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