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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法律文书.doc

发布:2017-01-17约3.05万字共5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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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法律文书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实体争议裁判思路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是民事诉讼法修正后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案件绝对数量不大,但近两年增长较快,就该类型案件在实体处理中争议的特点、类型及规律尚有待进一步分析和总结。目前实体异议主要体现在执行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执行行为异议程序的区分、不同生效判决在执行中的竞合、案外人就其已购房屋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财产的共有人、真实权利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等。 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型案件一般遵循以下裁判思路: 第一,审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的执行行为的异议,还是该法第204条规定的机遇实体权利提出的执行异议。 第二,审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涉及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特定物,是否涉及生效判决文书正确与否,以确定案外人的一样应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还是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第三,审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所依据的实体权利的类型,并据此对案外人进行区分。实践中常见的有财产的共有权人、借名购买的真实权利人、享有物权期待权的无过错的买受人、购房消费者、预告登记权利人、建设工程目的联建权利人、建设工程优先权人、租赁权人、拆迁安置人等。 第四,审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实践中常见的有《物权法》关于夫妻财产权属的规定、《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院《建设工程优先权批复》、最高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等等。 第五,审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所依据的实体权利是否已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处理,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进一步区分生效法律文书的性质是属于确认判决/调解/裁决、给付判决/调解/裁决还是形成判决/调解/裁决。 第六,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生效裁判是否已被提起再审,已提起再审的,应关注再审程序的进展及处理结果,未提起再审,但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建议有权机关提起再审或告知案外人申请再审。 篇二: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确定 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确定 执行异议之诉在管辖法院内部如何分工上,是由执行部门审理还是审判部门审理,分工的原则如何确定。 管辖法院的一般规定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来看,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均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理论界的通说也认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由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管辖,但也有观点认为,为兼顾执行效率和诉讼公正,在执行法院于作出执行名义(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不一致的情况下,为避免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与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在事实认定上相矛盾,应有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负责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原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法院《执行程序解释》第18条、第22条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作出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即“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出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则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采专属管辖原则,由执行法院管辖,此种规定既涵盖级别管辖,又涵盖地域管辖。所谓执行法院,是依据执行管辖的原则所确定的对生效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不同的生效法律文书,其执行法院有所不同:第一,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一般由作出一审文书的法院执行或由同级别的 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第二,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由制作调解书的法院或同级别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第三,财产保全裁定、先于执行裁定,由作出裁定的法院或同级别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第四,支付令,只能由制作支付令的基层法院执行。第五,对我国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和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六,对外国法院判决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七,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正债权文书的执行,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级别管辖,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篇三: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导读提示】 两家法院针对同一房产均有司法文书裁判,如何划分执行特定物权与执行普通债权之间的效力等级问题,案外人对法院的查封措施提出异议,理由合法,执行申请人的许可执行之诉如何裁判? 一、 案情概要: 2009年4月19日,出卖人通过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与买受人订立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位于新发地房屋(建筑面积48平米)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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