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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人寿鑫满意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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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人寿鑫满意两全保险

产品说明书版本编号

一、产品基本特征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每期年交保险费×已经过的交费期数×被保

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

到达年龄比例

18-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合法乘坐指定交通工具的,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

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除了给付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指定交通工具意外

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指

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的责任。

3、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交费方式

保险期间交费方式投保范围

保至55周岁一次交清、5年交、10年交、交至55周岁仅女性:18至45周岁

保至60周岁一次交清、5年交、10年交、交至60周岁18至50周岁

保至65周岁一次交清、5年交、10年交、交至65周岁18至55周岁

一次交清、5年交、10年交仅男性:18至60周岁

保至70周岁

交至65周岁仅男性:18至55周岁

4、保单利益

本合同的保单利益包括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额

外保险金)、责任免除和退保金等,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条款。

二、利益演示

被保险人为40周岁男性,交费期间为10年,保至6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133960元,年交保险费10000

元。保单利益演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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