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释义文本(2023版).docx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
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本条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
“《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准则》是市场监管总局制
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清单(2023年版)》已于2023年3月16日发布。其中,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依据已调整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
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具体条款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
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
格.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
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
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
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食品检
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
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为
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计
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
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
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
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
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按照告知承诺
相关程序办理。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
品质量检验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向社会
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
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
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
五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
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
检验。
此外,一些特别法也将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作为特殊领
域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条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关于深化环境
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开展司法鉴定机
构检测实验室、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
准则。
本条规定了《准则》的适用范围。
明确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应当遵照本
《准则》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要求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
本规范和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
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对通过告
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
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为了有效降低检验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风险对于通过告知承诺程序取得资
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
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开展核查。告知承
诺核查内容是检验检测机构的承诺真实性,属于技术评审
范畴,应遵守《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
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
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
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
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
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
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