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doc.doc

发布:2017-06-30约1.57万字共21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一、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序 号 违 法 行 为 管 理 依 据 法 律 责 任 处 罚 标 准 处 罚 规 定 情节 单位:元 1 市容环卫责任人未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严重 100—500 500—1000 2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 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5平方米以下 5—20平方米 20平方米以上 300—1000 1000-2000 2000-3000 3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5平方米以下 5平方米以上 100—500 500—1000 4 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装盛器具 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及以上 20—50 50—100 100—200 序 号 违 法 行 为 管 理 依 据 法 律 责 任 处 罚 标 准 处 罚 规 定 情节 单位:元 5 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严重 100—300 300—500 6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0平方米以下 10—30平方米 30平方米以上 500—1000 1000-3000 3000-5000 7 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代为清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严重 100—300 300—500 序 号 违 法 行 为 管 理 依 据 法 律 责 任 处 罚 标 准 处 罚 规 定 情节 单位:元 8 随地乱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0-200 9 乱倒垃圾、粪便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 单位 50—100 200 10 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服务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50—200 11 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50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