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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0 年 2 月 14 日)
第一条 (法律依据)为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
有人)年度报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
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原则)持有人应当依法建立并实施药品年度报告
(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是指持有人按自然年度收集所
持有药品的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数据,
梳理总结形成的报告。年度报告制度是指持有人编制、上报、管理年
度报告的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 持 有 人 等 的 义 务 ) 年 度 报 告 由 持 有 人 负 责 编 制 和 报
告。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法指定的境内企业法人履行年度报
告义务。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依法履行持有人的相关义务,建立并实施年度
报告制度。
接受持有人委托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方,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或者质量协议要求 , 配合持有人做好年度报告
工作。
第四条 (监管部门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局)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持有人建立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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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年度报告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建
立、维护“全国药品年度报告报送和管理平台”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年度报告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信息应当加强保密管理,未经持有人同意不得披露,但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条 (报告途径和时间)持有人应当按照新修订《药品管理
法》规定向省级局提交年度报告,疫苗持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向国家局提交年度报告。
持 有 人 应 当 于 每 年 3 月 31 日前,汇总上一年度的药品生产销 售、
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编写年度报告并通过全国药品年 度报
告报送和管理平台完成上报。
第六条 (内容要求)年度报告信息应当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药品生产许可信息、生产场地信息
等;
(二)品种信息情况,包括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
理等情况。
第七条 (生产销售情况)持有人应当全面报告所持有药品的生产
销售情况,包括境内和境外的销售情况。
第八条 (上市后研究情况)持有人应当全面报告所持有药品的上
市后研究情况,包括附条件批准、 IV 期临床监测、再注册补充研究、
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工作开展情况。其中,不良反应有关信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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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按照国家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
告》( 2018 年第 66 号)的要求报送。
第九条 (风险管理情况)持有人应当全面报告所持有药品的风险
管理情况,包括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批次调查、重大偏差、稳定性
考察(重点是近效期产品) 、产品召回、获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前生
产批次上市销售质量追踪等风险控制措施开展情况,以及其他需上报
的情况产品召回等的处置情况。
第十条 (疫苗产品报送要求)疫苗药品的年度报告应当同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中药饮片报送要求)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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