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7 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农生洲.pdf

发布:2025-02-05约2.37万字共53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广西临床检验中心农生洲主任技师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人民医院为人民

生物安全管理目的

•加强管理,防止实验室感染和播散

•技术层面上保护实验人员:主要操作人员、被实验对象、辅助操作人员、实验室支持人员、环境

•管理层面上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公众的健康

生物安全问题是国家安全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人民医院为人民

实验室生物安全重要性

1.凡国家或地方的重大活动前、节假日前都进行生物安全方面的检查

2.等级医院评审、医疗卫生系统考核评比、相关科研课题申报等均有生物安全方面的要求

3.法律法规相继颁布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5日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2010年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2-20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5月21日

•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WS/T442-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人民医院为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第八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履行生物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生物安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

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依法暂停一定期限的执业活动直至吊销相关执业证书。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

送交保藏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

职、开除处分。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生物安全违法行为,本法未规定法律责任,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运输、邮寄、携带危险生物因子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国生物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不认真学习可能会一不小心以身试法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人民医院为人民

生物安全的相关知识

•相关概念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