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农生洲.pdf
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广西临床检验中心农生洲主任技师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人民医院为人民
生物安全管理目的
•加强管理,防止实验室感染和播散
•技术层面上保护实验人员:主要操作人员、被实验对象、辅助操作人员、实验室支持人员、环境
•管理层面上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公众的健康
生物安全问题是国家安全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人民医院为人民
实验室生物安全重要性
1.凡国家或地方的重大活动前、节假日前都进行生物安全方面的检查
2.等级医院评审、医疗卫生系统考核评比、相关科研课题申报等均有生物安全方面的要求
3.法律法规相继颁布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5日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2010年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2-20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5月21日
•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WS/T442-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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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第八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履行生物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生物安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
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依法暂停一定期限的执业活动直至吊销相关执业证书。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
送交保藏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
职、开除处分。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生物安全违法行为,本法未规定法律责任,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运输、邮寄、携带危险生物因子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国生物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不认真学习可能会一不小心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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