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胡锦光-全套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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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行政司法行为 第一节行政专门裁决 第二节行政仲裁 第三节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行政裁决制度创新 一、行政专门裁决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专门裁决的概念对行政专门裁决的定义,学界虽有不同的词语组合,但其实质没有太大的差别。所谓行政专门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专门裁决的特征从行政专门裁决的概念不难看出,行政专门裁决的特征包括: (1)行政专门裁决的性质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2)行政专门裁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专门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专门裁决的程序 三、我国行政专门裁决制度的完善 路径我国行政专门裁决制度近年来虽有所发展,但总的来看,还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1)行政专门裁决机构的健全问题。 我国目前的行政专门裁决机构尚不健全,大多数有权裁决民事纠纷的行政主体都没有设置专门的行政裁决机构,而多由一般行政执法机构处理,这样就把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两种职能合由一个主体行使。 (2)行政专门裁决的复议与诉讼问题。 行政专门裁决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接受行政监督和司法审查是我国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为了保证行政司法的公正,原则上行政专门裁决行为都应属于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 行政仲裁 一、行政仲裁的概念行政仲裁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按照仲裁程序作出公断的制度。它是我国一项特有的行政司法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之前,我国仲裁制度可适用于经济合同行政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行政仲裁带有较强的行政性,与民间仲裁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二、有关行政仲裁的思考 目前,我国行政仲裁的情况虽然不多,但不能否定这一行政司法行为的存在及价值。而且,从我国的现实来看,行政仲裁过去曾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作出很大贡献,现在仍然在发挥着作用。可以相信,随着经济发展和行政法治发展的要求,行政仲裁将继续发挥应有作用。 199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行政仲裁发生了很大变化。多年来诸如对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等一直具有行政仲裁性质,现都改为民间仲裁。所以,目前只有劳动争议仲裁仍保留着行政仲裁的属性。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行政裁决制度创新 随着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的发展,代表现代行政管理、行政法制发展方向的,体现以人为本、柔性管理的非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方式,例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等,在行政实务中运用得越来越广泛且效果显著,但有关法律规范极为薄弱甚至阙如,在某些地方、某些方面存在不了解、不敢用、不合法、不适当、不规范、成本高、效率低、效果差等问题,亟须通过立法建制予以法治化,而从完善程序法律规范入手无疑是简便、有效的路径。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专门章节和6个条款来规范行政裁决行为程序,这有助于制度化地克服这些长期疑难的薄弱环节,完善行政机关调处民事纠纷制度,充分发挥其在政府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这可说是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 第十七章/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 第一节行政民主与行政管理行为方式创新 第二节行政指导 第三节行政合同 第一节 行政民主与行政管理行为方式创新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特别是20世纪后期以来,随着市场经济(market economy)的实践和理论不断发展,行政管理理念和方法的创新发展成为巨大的社会需要和一种社会发展动力。从行政法制模式转型发展的进程来看,由于社会需求不断增加,政府职能逐步扩大、丰富与活跃,特别是世界范围的民主化潮流的推动和国家的福利性质逐渐强化,传统的管理行政、秩序行政逐步转向以给付行政、服务行政为主的现代行政,以行政机关为中心和行政权力的单向行使为全部内涵的传统行政法,日益转向更注重人权和民主、更注重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平衡的现代行政法,即转型为民主行政法。 现代行政法治的一个基本理念是通过制度创新来保障行政过程中的民主性,也即参与性、互动性、协商性和可选择性,追求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实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总体平衡。 第二节 行政指导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 当代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指导(ぎようせいしどう,administrative guidance)这一概念,首先出现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盟军司令部掌控下的日本据考证,作为学术用语来最早概括和论述“行政指导”的是日本学者林修三先生。他在《关于所谓行政指导》[载(日本)《行政与经营》,1962(8)]一文中将行政指导解释为:“不是行政机关就某个行政领域内的事项,作为执行和适用法令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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