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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与技术规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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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

第一节算法自动化决策与技术规制

第二节算法定价合谋与技术规制

CONTENTS

第三节无人驾驶与技术规制

第四节个人生物信息识别与技术规制

第三节无人驾驶与技术规制

2021年12月31日,武汉市域最长的轨道交

2021年12月31日,武汉市域最长的轨道交通线路16号线日前开通,为解决市民“最后三公里”出行烦恼,一批造型呆萌科幻的无人驾驶微循环接驳车,近日出现在“中国车谷”街头,吸引众人尝鲜。

这批无人驾驶接驳车由轻舟智航与东风悦享共同打造在过去一年多时间里,已成功在北京、深圳、苏州等全球10座城市开展测试及运营。

第三节无人驾驶与技术规制

无人驾驶汽车的不同定义:

美国

内华达州较早颁布了《无人驾驶汽车法案》,将无人驾驶汽车定义为:不需要人工干预,主要依靠人工智能、车载传感器和全球定位系统,来驾驶的车辆。

中国

《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称之为“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进行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第三节无人驾驶与技术规制

无人驾驶汽车的四大特征:

无人驾驶汽车通过车载传

感系统,识别车辆具体所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在的路况,自主确定行驶

在的路况,自主确定行驶线路,控制车速和行驶方向

驾驶的自主性算法判断决策的开放性技术应用的广泛性驾驶人员的

驾驶的自主性

算法判断决策的开放性

技术应用的广泛性

无人驾驶汽车技术在发展成熟并投入使用后,将会给许多行业的发展和提质

无人驾驶汽车技术在发展成熟并投入使用后,将会给许多行业的发展和提质增效,带来颠覆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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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无人驾驶与技术规制

无人驾驶汽车的利弊分析:

利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人

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产品的代表产物,可以增强国家的科技创新实力,可以带来无限的商业化前景

无人驾驶汽车也具有一些法律风险,会对交通秩序造成冲击,进而威胁公共安全

第三节无人驾驶与技术规制

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风险:

缺乏配套市场准入机制法律责任不明存在个人信息

缺乏配套市场准入机制

法律责任不明

存在个人信息安全隐患

难以适用现行保险制度

法律主体资格不明确

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风险

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风险

第三节无人驾驶与技术规制

美国的无人驾驶汽车立法:

2017年9月6日美国众议院

2017年9月6日美国众议院

修订了美国《交通法》的相关条款,还规定了美国国家

修订了美国《交通法》的相关条款,还规定了美国国家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对无人驾驶汽车的监管权限

2017年1月密歇根州

2016年9月美国交通运输部新法规,允许无人驾驶汽车,可以完全自主地在道路上进行测试

2016年9月美国交通运输部

出台了《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

出台了《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

2011年内华达州议会

2011年内华达州议会

最先通过了无人驾驶汽车法案

第三节无人驾驶与技术规制

德国的无人驾驶汽车立法:

2013年,德国允许博世、奔驰等公司的自动驾驶汽车在国内进

2013年,德国允许博

世、奔驰等公司的自

动驾驶汽车在国内进

行道路测试

2017年5月,由德国总理默克尔起草,联邦参议院通过的首个与自动驾驶相关的法律正式在本国生效。

2016年7月,针对特斯拉

交通事故事件,德国交

通部长表示计划立法要

求汽车厂商为旗下配备

自动驾驶模式的汽车安

装“黑匣子”

第三节无人驾驶与技术规制

日本的无人驾驶汽车立法:

u

u2016年上半年,日本经济贸易产业省与国土交通省成立了一个自动驾驶

研究工作组

2016年5月,

2016年5月,日本制定了自动驾驶普及路线图

2017年,

2017年,日本自动驾驶研究工作组对外发布了《日本自动驾驶政策方针

1.0版》

2018年,日本政府

2018年,日本政府发布了《自动驾驶系统安全技术指南》

第三节无人驾驶与技术规制

我国的无人驾驶汽车立法:

从目前我国的现行立法来看,我国对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远远落后于上述国家,但正在实现从无到有、从有到多的转变。

我国关于无人驾驶技术的相关立法缺失,以及现行法律体系,并未将无人驾驶技术,纳入规制框架,甚至存在与无人驾驶技术,进一步发展相悖的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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