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180-2021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 .docx
ICS03.160CCSA0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4180—2021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
Specificationforlegalityexaminationofadministrativenormativedocument
2021-12-31发布2022-01-31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T4180—2021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求 1
5审核范围 1
6审核机构 2
7审核内容 2
8审核程序 4
9审核意见 5
10档案管理 6
参考文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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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江苏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司法厅、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韩震龙、周连勇、陈震、范富强、钟丽、吴睿、徐维蔚、黄蓉、张书、王维、沈健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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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审核范围、审核机构、审核内容、审核程序、审核意见、档案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单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行政规范性文件administrativenormativedocument
除地方政府规章外,由制定单位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4总体要求
4.1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等,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
4.2明确工作部门或者设立相关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配备合法性审核人员。省、市、县承担法制审核职能的部门宜按照不低于5人、3人、1人的标准配备审核专门人员。
4.3各地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4.4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合法性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应提交集体审议。不应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5审核范围
5.1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识别程序,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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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2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6审核机构
6.1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应明确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包括以下情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其明确的审核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基层司法所负责合法性审核;
——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再由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6.2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配合审核机构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7审核内容
7.1制定主体合法性
7.1.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权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非常设机构、行政机关内设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