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内法律法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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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内法律法规;第一节 船员管理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员,是指经注册取得服务簿的船员和引航员、以及游艇操作人员。;第四条 船员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个公历年,满分15分,自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第五条 根据船员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船员违法记分的分值为:15分、8分、4分、2分、1分五种。;第六条 船员违法记分由船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船员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船员违法行为的结果发现地、初始发生地和过程经过地。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违法记分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第八条 船员一次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分值。 对存在共同违法行为的船员,应当分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 对船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船员违法记分。;第九条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5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为期5日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以下简称“法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5分的,记分分值重新起算。;第十条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及以上达到15分,或在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分别达到15分,或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40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内容除理论部分外,还包括船员适任能力考核。;第十一条 船员需参加法规培训的,可向最后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地、船员注册地或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名。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员的报名后,对符合上款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培训。;第十二条 法规培训应包括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管理法规、安全知识的教育和海事案例等内容。第十三条 被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经相应考试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记分分值重新起算。;第十四条 被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未经考试合格的,不得在船舶上继续服务。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法规培训及考试,不收取费用。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2017年3月31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9号),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一、修订内容? ? 增加STCW公约规定的4个特殊培训项目。即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永盛轮);(1)增加STCW公约规定的4个特殊培训项目。即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2)将水上飞机驾驶员岗位适任培训调整为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3)取消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培训。原来需要培训的技能将通过海上的见习获得。;增加船上培训内容及要求。(新增第三十五条)? ?“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相关机构,应当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船舶,在保证船舶正常操作以及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船上培训记录簿》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开展培训,并保证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增加船上培训内容及要求。(新增第三十五条)? ? 为提倡和鼓励航海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支持校企合作开展人才培养,支持航海类院校开展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提高培训质量,因此在原规则中增加关于开展船上培训的相关内容。;规范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方式。(新增第三十六条)? ? 为规范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满足履行STCW公约关于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的使用要求,新增了相关规定。 新增第三十六条:“采用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方式对船员进行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保证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并且使学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习,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课程适合于选定的目标和训练任务。”;? 修改第三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培训机构的船员培训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但对经评估确认质量体系运行、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可以降低随机抽查比例。抽查应当包括以下重点内容:(一)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情况和授课情况;(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四)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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