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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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LTP—98—007)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方)**************(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济宁高新区学术交流中心建设和装饰工程
工程地点:高新经济开发区
工程规模:22250m2 总投资额: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施工阶段的全过程造价控制、过程割算、整体工程结算审计,并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协助部分材料及零星项目的询价、定价。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何用语与所属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函;
2、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4、工程造价咨询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双方 签字盖章后开始实施 至 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完成后结束。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贰 份各执 壹 份。
委托方:(签章)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 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1条 下列名词和用词,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2.“委托方”是指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第三方”是指除委托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第2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计价规定及相关专用条件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
第3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义务
第4条 向委托放提供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明材料,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资格)、咨询工作计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内的业务。
第5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科学技能,为委托方提供与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客观公正的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6条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方的义务
第7条 委托方应负责与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第三方面的协调,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外部条件。
第8条 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单位提供与本工程咨询业务有关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9条 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答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求第三方提供相关资料时,委托方应尽快转达,并负责资料转送。
第10条 委托方应当授权熟悉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代表,负责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联系。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
第11条 委托方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内,授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权利: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可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权提出与本业务的第三方进行核对或查问。
3.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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