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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撤销行政处罚.doc

发布:2016-12-23约1.79万字共4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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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撤销行政处罚 篇一: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 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 ()安监管撤〔 〕 号 当事人: (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 务) 本机关于 年月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 政处罚决定书》( ),对你(单位)作出了的行政处罚。 年月向本机关提出申诉(或检举),经本机关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认为 (原因、理由)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 年月 日本机关作出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本文书由新疆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式样 篇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 达市城管撤罚告字〔 〕 号 : 你 的行为,违反了规定,根据 的规定,我局于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达市 城管行罚 字〔〕号)。因此案 ,现决定予以撤销。 特此告知。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篇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政处罚应撤销吗? 对《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政处罚应撤销吗?》的讨论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 2011年09月27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 案情回放 2011年8月25日,刊登了《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政处罚应撤销吗?》一文,文中所述案情为,2011年3月21日,Y市J县工商局对该县泰和酒行进行检查,现场扣押涉嫌商标侵权的白酒21箱,与该批白酒有关的合同一份,当事人银行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各一本,并当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和财物清单。4月10日,J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侵权白酒21箱,并处罚款2万元。4月11日,上述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月30日,J县工商局将侵权商品罚没解缴入库,并通知当事人尽快缴纳罚款。5月10日,当事人就J县工商局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分别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两个行政行为。 针对当事人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以起诉时间超过15天的法定诉讼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对于当事人请求撤销行政强制措施的诉讼,法院于6月11日作出判决,撤销J县工商局扣押合同、账簿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对扣押侵权商品的行政强制措施予以维持。 6月23日,当事人要求J县工商局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的要求,执法人员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撤销。第二种意见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不应撤销,因为行政处罚已生效,案件已终结,当事人再对其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没有实际意义。第三种意见也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不应撤销,但理由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程序,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与行政处罚合法与否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司法机关判决,纠正行政强制措施,将扣押的合同及账簿等返还当事人即可。原文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讨论意见 (一) 笔者认为,J县工商局扣押合同、账簿的行政强制措施被法院撤销是否导致J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J县工商局扣押合同、账簿的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双重性质。该行为既是一个独立的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又是整个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一个调查取证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被认定为超越职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账簿等,行政执法机关只能查阅、复制,不得扣押。J县工商局扣押合同、账簿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授权,为超越职权行为,所以该合同、账簿不能作为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 使用。 如果扣押的合同、账簿是此案中J县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之一,比如认定当事人非法经营额的主要证据,由于非法经营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对当事人的罚款数额,所以该行政处罚可能因主要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应当先予撤销,之后再重新立案调查。反之,如果J县工商局扣押的合同、账簿不是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则该行政处罚不必撤销。 另外,法院以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行政处罚诉讼,是否意味着当事人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呢?《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在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获受理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再申请行政复议。所以,即使法院不受理行政处罚诉讼案,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J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刘济英 (二) 笔者认为不应撤销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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