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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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处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为研究生违纪处分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组织部、校团委、党政办公室、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机构设在学生处,受理学生申诉。
第三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受处分者取消其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指学年度,下同)内参加省、学校和院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的申请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学年及下一学年不得申请奖学金,也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
第八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第九条 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涉及相关部门的由各部门协助办理,研究生部负责整理、审查。
第十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
(一)过失违纪的;
(二)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或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十一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二)在组织调查中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五)涉外活动违纪者;
(六)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七)违纪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
(八)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十)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应受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给予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诉、申辩、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认真复查,并不得因学生的陈诉、申辩、申诉而加重处分。复查期间处分决定(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六)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被处以治安拘留10日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10日以下者(含10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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