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执行款账户确认书新.docx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取执行款账户确认书
(申请执行人用)
(20)粤53执号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保证我方将来准确无误收取到贵院执行到位的执行款,特向贵院确认以下银行账户信息,作为我方收取()粤53执号案件执行款的唯一账户。除我方另行书面变更外,如因银行账户信息错误导致的汇款风险一律由我方承担。
开户银行(网点):
账号:
户名:
收款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确认人签名(盖章):核对人:
年月日年月日
注意事项(风险提示):
1.开户银行必须填写清楚开户银行的具体支行网点(如不清楚可致电银行咨询),不能只填写开户银行的总行或分行,提交本确认书时需一并提交相应银行账户的存折账户页复印件或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2.为资金及时、安全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收款账户需为申请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3.银行转账凭证和本《收取执行款账户确认书》视为收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