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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密云县非法办学 - 政策.docx

发布:2018-10-23约2.71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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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密云县非法办学(园)机构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确保民办教育健康、有序、持续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教育环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按照“确认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分流一批”的工作思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非法办学(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实现民办教育安全问题“零发案、零事故”。 二、主要任务 经相关部门联合排查认定,对基本符合办学(园)要求的予以确认审批;对校舍基本符合办学(园)要求,但消防、卫生等方面存在一定隐患的,限期整改,使其尽快达到办学(园)条件,并纳入规范管理;对在违法建筑内办学(园)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法办学(园)机构,坚决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安置学生。坚决遏制新的非法办学(园)机构出现。 三、组织领导 非法办学(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由县教委、工商分局共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县法院、政府办、住建委、民政局、卫生局、食药局、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城管执法监察局、安监局、法制办、信访办、综治办、政府教育督导室及各镇街(地区)。 四、职责分工 县政府办: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非法办学(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 县教委:负责非法办学(园)机构整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机构进行合法性认定;对办学(园)机构进行审批和业务指导,加强行业监管,对不符合办学(园)条件和要求的机构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县工商分局: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而直接进行工商登记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办学(园)机构的非法广告,并进行处罚;督促由工商登记的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机构,依法到县教委办理办学许可证。 县住建委:负责查处非法办学(园)机构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对非法办学(园)机构的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做出安全鉴定。 县民政局:依法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办学(园)机构予以取缔及没收非法财产。 县卫生局:负责非法办学(园)机构的卫生防疫、疾病防控工作,防止传染病流行;负责检查非法办学(园)机构的保健卫生工作情况,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书、卫生保健人员的资格证,以及卫生保健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县食药局:负责检查非法办学(园)机构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食品加工、饮用水是否符合要求;负责食品安全工作,防止食物中毒;检查食堂工作人员健康证,检查非法办学(园)机构的食堂卫生情况,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对非法办学(园)机构的治安防范工作进行检查认定,实施监管;负责对非法办学(园)机构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和监管,检查非法办学(园)机构的校舍、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消防要求,排查火灾隐患,防范火灾事故,依法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防范非法办学(园)机构煤气中毒工作;负责对非法办学(园)机构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依法查处非法校车;负责协助对非法办学(园)机构进行联合执法,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县城管执法监察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非法办学(园)机构周边环境进行清理整顿;负责违章建筑拆除工作;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办学(园)机构设置的标语、标识、牌匾及其他户外广告。 县安监局:督促各镇街(地区)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县法院:负责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非法办学(园)机构进行强制执行。 县法制办:为整治、取缔非法办学(园)机构的各项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县信访办:负责协调处理因综合整治非法办学(园)机构而出现的上访事件。 县综治办:协调各镇街(地区)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将非法办学(园)机构整治工作纳入镇街(地区)综治考核范围。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依据职责分工,对成员单位责任落实情况、镇街(地区)组织实施情况及实际效果进行督查考核,并纳入相关单位年度考核指标。 其他相关部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在接到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非法办学(园)机构停水、停电、停气、停热、停止电信及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积极予以配合。 各镇街(地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非法办学(园)机构实施安全监管;从严审查、出具经营场所租赁证明,不得为非法办学(园)机构举办者出具经营场地租赁证明,排查并制止辖区内向非法办学(园)举办者出租房屋的行为;将非法办学(园)机构治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从源头上杜绝新增非法办学(园)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排查摸底,对辖区内非法办学(园)机构逐一登记并建立台帐,协调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对辖区内非法办学(园)机构进行联合执法和专项治理。 五、实施步骤 县教委、工商分局、住建委、卫生局、食药局、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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