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代耕农”和“外嫁女”纠纷案件的调研上发展与协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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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关于涉“代耕农”和“外嫁女”纠纷案件的调研 徐有 崔拓寰 梁晓芳
前言
珠海市金湾区处于农村向城市转型阶段,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又有红旗、平沙两大国有农场与农业职工及临时工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历史上珠海西区地多人少,随着珠海经济特区改革开放的推进,西区农民纷纷洗脚上岸投入工业及第三产业,相当数量的代耕农进入我区从事农业生产;平沙、红旗两大农场的围垦开发需要劳动力,除通过劳动部门审批录用农场正式职工外,还有相当数量来自各地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正式录用手续的临时工进入平沙、红旗农场从事农业劳动。“代耕农”和“外嫁女”群体的权益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如何面对金湾区的历史与现实,依法审理好此类案件,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值得认真研究。本课题首先对“代耕农”和“外嫁女”纠纷案件审判的现状、问题与困惑进行了调研。课题组立足金湾区,一方面通过对红旗、平沙农场及区妇联、农业局、信访办等相关部门及我区各镇、乡村干部、村民代表、“代耕农”和“外嫁女”代表开展调研,以发放问卷、开座谈会等形式获得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我们分析梳理了本院审理的“代耕农”和“外嫁女”纠纷案件的审判资料,并参考了其他地区尤其是珠三角周边地区的资料,借鉴了已有的研究成果。本课题采用实证与理论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结合、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方法,同时采用了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掌握了金湾区“代耕农”和“外嫁女”的基本情况,试图立足于金湾区的历史与现实情况,提出涉“代耕农”和“外嫁女”纠纷审判的合法合理并切实可行的司法对策。
一、关于涉“代耕农”纠纷案件的调研
(一)代耕农的概念及产生的时代背景。
代耕农是自愿与镇、村或农户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订立农田代耕关系,并承担代耕田公购粮任务、从事农业生产的外地农民。红旗、平沙农场的临时工,不是农场正式在编职工,但事实上从事农业生产,属于正式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因此本课题将这类人也纳入“代耕农”范畴研究。代耕农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事物,1980年代由于经济发达地区二、三产业的发展,许多农民纷纷洗脚上田,大片边远粮田丢荒弃耕。为减轻国家公购粮任务压力,各经济发达地区基层组织和农村干部通过各种关系,联系本省或邻省山区边远地区农民来代耕农田。农场地多人少,也需要吸纳劳动力来耕作。边远山区及周边省区的农民大批涌进珠海农村或农场代耕。
(二)珠海市金湾区代耕农概况
我区存在数量庞大的代耕农,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存在于农村的传统意义上的代耕农,我区主要分布在三灶、南水、小林。这些代耕农主要来自粤北、粤西、粤东地区,有少数是从周边省份来的。他们中有些与各镇区、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以书面方式订立了农田代耕合同,有些是直接与农民签订代耕合同,有些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约定。另一类形式特殊的代耕农。我区历史上曾有平沙华侨农场和红旗华侨农场两大农场。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按照国家安排华侨农场安置了许多被有关国家迫害无法生存而回国生活的难侨。1990年批准分别成立红旗、平沙管理区,与红旗农场及平沙农场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2000年红旗、平沙管理区撤区设镇,成立农业发展公司(红旗)或农业资源管理中心(平沙),统一管理原农场的农业生产、人力资源及有关财产。平沙与红旗的农业耕种方式很特殊,所有耕地均属国有,由农场统一管理经营,农场正式职工户口为非农业户口。为垦荒造田,扩大耕种,除安置归侨外,农场还陆续从粤西、粤北及广西等周边省份招收了大量劳力从事农业生产,并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他们中部分人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陆续转为农场正式职工,有部分人至今仍为农场临时工。现平沙农场有户口的临时工约有3800多人,没有户口的临时工约有900多人。红旗农场有户口的临时工有3537人,没有户口的临时工有24人。这些农场临时工与农场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向农场交纳比正式职工高的承包费,无法享受正式职工的其它待遇,如社保、房屋改造等,因缺乏社会保障,产生纠纷也较多。为方便生活及解决子女读书问题,农场经有关部门批准为这些农场临时工中的绝大部分人办理了入户手续,户口迁移进场。他们来农场后从事农业耕种工作,又作为非正式成员有别于正式职工,我们考虑到这些现实情况,将两大农场临时工纳入“代耕农”范畴进行研究。他们中绝大部分人已在珠海安家生活,仍在农场从事农业生产,自身及子女均已融入珠海社会,临时工从农场领得耕地种植,租金比在编职工高。据调查,他们中极少有愿意回家乡发展的。平沙、红旗农场临时工没有享受社保待遇,随着年老体弱,再就业相对困难,养老问题凸显。
(三)对农村代耕农问题的微观考察——以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和金湾区红旗镇小林村为对象的分析
1、三灶镇鱼林村的情况。
鱼林村辖前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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