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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实务第八章产品责任法.ppt

发布:2016-07-25约1.14千字共3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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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XXX; 了解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内容,掌握国际上重要的有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是指由生产者生产并已投入流通领域而可供使用的有形物品。;产品责任;;2. 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含义;二、产品责任法的性质和特征;产品责任法的特征;;历史案例 1842年英国最高法院判决的温特博特姆诉赖特一案是英国有关产品责任问题方面最古老最著名的案例,通过这一案例确立了“无合同、无责任”的原则,即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产品的瑕疵给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所承担的责任以其与消费者订有合同为前提。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没有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则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的瑕疵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一律不负责任。这一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奉行了近百年之久。;;四、产品责任法的作用;一、美国的产品责任法;2. 产品责任及产品责任法的性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当事人;产品的瑕疵;2. 过失的分担,是指受害人基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发现产品瑕疵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对瑕疵产品可能造成的损害没有进行适当可能的预防时,应负担一部分责任。;二、英国的产品责任法;三、法国的产品责任法;《法国民法典》中的规定 过失责任原则 对管理下的物的责任原则 任何人都必须对其过失或疏忽大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及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过失责任原则;四、德国的产品责任法;侵权行为的产品责任;五、日本的产品责任法;侵权行为的产品责任;国际社会为消除世界各国在产品责任问题上的立法冲突,为妥善解决存在这种法律冲突的情况下所发生的各种国际性的产品责任纠纷,做出了积极而不懈的努力,签订了一系列有关产品责任的国际条约,逐渐形成了国际产品责任法。;《斯特拉斯堡公约》是《欧洲共同体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的简称,欧洲理事会各成员国1977年1月27日签订于斯特拉斯堡,所以,通常被简称为《斯特拉斯堡公约》。 欧洲理事会各成员国于1970年成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委托其提出协调各成员国有关产品责任立法的方案。该专家委员会于1975年向欧洲理事会提交了《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草案》。 欧洲理事会全体会议经过多次讨论,于1976年5月通过了该公约草案,并在提交部长会议审查通过后,于1977年1月27日由欧洲理事会各成员国签署。根据公约本身第13条第2款的规定,该公约已在奥地利、比利时、法国三个国家批准后生效。;《斯特拉斯堡公约》的主要内容;3. 免责条款;二、《产品责任指令》;《产品责任指令》的适用范围;2.《产品责任指令》所规定的产品责任原则;三、《产品责任法律冲突规则公约》;2. 准据法的确定;3. 准据法的效力范围;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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