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宣传资料doc-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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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宣传资料
一、为什么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我市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近年来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是,目前我市仍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时期,制约安全生产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薄弱,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淡漠,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责任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灵魂。企业是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根本和关键所在,其中企业领导责任则是关键中的关键。分析近年来的事故可以发现,大部分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领导不重视、安全管理薄弱等造成的。只有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领导责任,从源头上把关,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哪些规定?
(一)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保障投入、严格管理、加强培训,推进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概括而言,主要从18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1.安全条件,合法合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既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也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新安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或现场处置措施,并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2.日常管理,建章立制
建章立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新安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资金投入,满足要求
新安法第二十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承担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同时,增加了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
4.机构人员,按标配备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有人管,有人负责。新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不同要求。
5.教育培训,全员合格
不少事故的发生与受害者和责任者无知无畏有直接关系。新安法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作了明确,并特别增加了对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也应当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的规定。
6.安全设施,同时到位
为防止建设项目在建成之初就存在先天性设计性安全隐患,新安法第二十八条设立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了特别规定。
7.较大危险,标志明显
安全警示标志对提示危险、提高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事故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新安法第三十二条专门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工艺设备,合法可靠
新安法有三条关于工艺设备合法可靠的规定:一是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安全设备合法可靠要求,所谓安全设备,可理解为前述安全设施中的设备部分;二是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合法可靠要求;三是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9.危险物品,严格管理
新安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危险物品的管理作了严格规定。一是规定了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 物品,均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物品构成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三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之间的安全要求。
10.事故隐患,及时消除
新安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四个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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