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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水利鲁鲁
政策解读 ·2015年第 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李换平
(山西省水利厅政法处,山西 太原 030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 1984年 5月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防治水污染
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第
议通过;1996年 5月 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4条)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监督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2008年2月 28日第 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
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 1日起施行。 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
水污染防治是我 国环境保护领域较早纳入法 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
制轨道的领域,我国第一部水污染防治法是 1984年 保护机构,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
l1月 1日起施行的。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 实施监督管理。(第8条)
水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 排放水污染物必须遵守的原则:不得超过国家或
下,水体污染严重,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隐患、对 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
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等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 放总量控制指标。(第9条)
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 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
发展,水污染防治法于 1996年和2008年作了修改、 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第
修订,建立了符合国情 、有针对性防治水污染的法律 9条)
制度。本法共八章,92条。 二、立法内容
一 、 总则 本法对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水污染防治措
总则主要对立法 目的、适用范围、水污染防治基 施、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事故处
本原则、政府责任、监督管理体制、权利与义务等方面 置、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
进行 了规定。 (一)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制定国家水环境
立法 目的: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 质量标准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适时进行修
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订;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进
(第 1条) 行审批修改。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的江河、湖泊、 (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设项 目和其他水
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 上设施 ,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水污染防治设施要
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遵守 “三同时”制度;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
护法》。(第 2条) 量控制制度;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
水污染防治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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