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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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2002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 年2 月1 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1 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
[1998]94 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 年4
月1 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 (第1 款)、5.0.5 (第2 款)、5.0.6 (第一款)、
6.0.1、6.0.3、6.0.5、7.0.1、7.0.2 (第3 款)、7.0.4 (第1 款的第5 项)、7.0.5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
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 年3 月1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 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
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
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 年7 月16 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 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
求,对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增补老年人设施和停车场(库)的内容;对分级控制规模、指
标体系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调整完善住宅日照间距的有关规定;与相关规
范或标准协调,加强了措辞的严谨性。
修订工作针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原有框架基础上对规范进行了补
充调整,部分标准有所提高,对涉及法律纠纷较多的条款提出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在使用规范过程中需特
别加以注意。
本规范由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管理组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
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管理组(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
路9 号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37)。
1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
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
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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