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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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经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同)。
第三条 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原则。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实行动态监管制度。
第四条 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和管理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财政、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参加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必须是成立时间3年以上,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中,有完整的基本信息,评分分值达到80分以上,并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不良信用一票否决制,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化
1.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独立的生产经营场地。合作社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
2.依法制订规范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活动正常。实行社务公开,健全社务档案。按《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并执行生产经营、收购营销等制度。产品收购、销售、年终盈余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由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3.合作社入社成员在10名以上(联合社成员3个以上),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每个成员都应出资,单个成员出资最多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生产者成员认购的股金应占股金总额的50%以上。
4.有独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配备专(兼)职会计;按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建立会计账簿,会计资料完整;会计核算准确规范。
5.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详细记载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内容。年终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实行二次返利,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按要求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数据资料。
(二)经营规模化
从事粮油、蔬菜、干(水)果、畜禽、生态渔业、茶叶、中药材、蚕桑等主要产业,鼓励农牧结合、农旅结合等多产业融合的生产经营模式,符合全县农业产业规划布局和非农非粮化整治要求。按不同类别,规模标准如下:
1.种植类:粮油100亩以上,设施蔬菜在20亩以上或露地蔬菜在50亩以上,茶叶100亩以上,水果100亩以上(大棚设施水果50亩以上),常规中药材100亩以上、名贵中药材种植30亩以上;
2.食用菌类:栽培20万袋以上;
3.林业类:山核桃200亩以上,油茶200亩以上,毛竹200亩以上,香榧100亩以上;花卉苗木30亩以上,用材林300亩以上;经营两种以上的,主营产品种植面积应达到单项规模80%以上;林下套种中药材的,常规中药材100亩以上、名贵中药材种植20亩以上;
4.养殖类:能繁母猪常年存栏数量100头以上,肉猪常年存栏50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牛常年存栏80头以上,兔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蛋禽常年存栏20000羽以上,肉禽常年出栏数30000羽以上,蜂常年存栏500箱以上(中华蜂存栏300箱以上),鹌鹑常年存栏30000羽以上,鸽子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七彩山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养蚕全年累计饲养量在50张以上,常规水产品养殖面积在100亩,山区特种水产养殖20亩以上;
5.种养结合类:主营产品种养规模不低于单项规模的80%,其他产品种养规模不低于单项规模的20%。
6.农旅融合类:以农产品为观光休闲体验为主体,配套相应的旅游设施设备,拥有各类农业基地100亩以上,上年旅游业收入占年经营服务收入30%以上。
(三)生产标准化
实行标准化生产和管理,制定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图,并按照标准化生产模式图进行生产;鼓励建立数字化、智慧化生产、管理模式;社员有完整生产管理档案,生产过程全记录的社员50%以上。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农用物资统一配送比例40%以上;在县级农产品例行抽检中,未发现违规使用投入品行为。配有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结果为C级及以上。
(四)产品安全化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食用农产品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和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库,上市的农产品全部实现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鼓励开展“三品”(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并在有效期内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到期换证。
(五)营销品牌化
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合作社产品宣传,建立合作社电子商务平台或在其他相关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对产品统一分级、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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