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艾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艾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艾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 )第628-2 号
致:广东艾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艾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艾科技术”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本次挂牌”)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
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了京天股字(2016 )第628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所关于广东艾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下称“ 《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已作为法定文
件随艾科技术本次本次挂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依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于2017 年1 月13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艾科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提及的
相关法律事项,本所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 《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 《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
组成部分。本所在 《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 《法律意见》中
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
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 关于《反馈意见》公司特殊问题2 的回复
2、关于安全生产。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以下事项:(1)公司是否取得相
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情况;(2 )公司日常业务环节
安全生产、安全施工防护、风险防控等措施;(3 )报告期以及期后是否发生安
全生产方面的事故、纠纷、处罚,如有,披露具体情况、公司的整改措施、对
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一)公司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情
况
1、公司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修订)》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依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在分立前
的主营业务涵盖智慧能源管理和智能停车两大领域;公司分立时将智能停车业务
剥离,不再提供与智能停车相关的产品及整体解决方案。报告期末,公司主要提
供智慧能源管理系统的整体解决方案、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包括建筑能源管理
系统、智慧供热系统两大业务模块。据此,公司不属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
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