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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体合同书
篇一:公司集体合同范本
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公司与公司工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合作共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企业与工会集体协商后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协商和签订本合同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协调,合作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并经工会和企业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
第四条 本合同必须提交职工代表(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企业应向职工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第六条 企业执行国家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职工在劳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七条 企业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待遇。
第八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九条 工会有权参与伤亡事故和其他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企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而造成一定损失的职工可以给予处罚,给予职工的处罚应由企业行政征求工会意见后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享受如下特殊保护:
1、与男职工享有平等的权利;
2、同工同酬;
3、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5、做好女职工的“五期”劳动保护,建立女职工卫生室,为女职工发放单人自用冲洗用具;
6、禁止安排已婚待孕女工从事属于国家《有毒作业分级标准》第三、四级作业;
7、禁止安排妊娠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
8、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期的女职工加班和夜班;
9、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享受产假(包括流产)、哺乳假;
10、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未成年工享受如下特殊保护:
1、与其他职工有平等的权利;
2、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
3、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每满1年进行一次;(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180天。
未成年工是指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
第十四条 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集体协商组织
1、企业与企业工会双方成立工资集体协商组织,人员相等,双方各派 人,并确定各自的首席代表。
2、工资集体协商组织召开会议可由双方轮流召集,也可由工会方代表负责召集。
3、工资协商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工资分配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效率优先,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职工实际工资增长水平与企业上一年实现的利税增长相一致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工资分配制度与分配形式
1、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执行每月不低于 元的企业最低工资制度。
2、企业职工的工资实行 工资形式。
3、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工资,每月日为工资发放日,遇节假日则提前。
4、职工年工资增长水平不低于%的幅度。
5、职工经企业同意参加社会活动,所占时间不影响工资标准和补贴,婚丧假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动者患病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职工工资扣除的规定
1、企业不得克扣职工工资。
2、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如果采用扣除职工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五)经济补偿与违约金支付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及各种违约金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厂纪厂规。
二、企业发生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有权采取紧急措施。
三、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四、根据生产需要有计划地培训职工,特别是做好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培训。
五、尊重和保障工会在企业的合法权益,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足额拨交工会经费。
六、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为本企业职工交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费。
七、工会正、副主席任期未满,已到期的劳动合同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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