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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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
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方针政策/城乡规划管理基础知识/城乡规划部门管理职能/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城乡规划方针政策
(一)、科学发展观
本质核心-以人为本
基本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本要求-统筹兼顾
(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加强农田水利、耕地质量和生态建设
加快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建设
(三)、构建和谐社会
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加强医疗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
加强环境治理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
(四)、节能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
建设部《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2005]78号)
城市规划建设标准
太阳能利用、新材料、新技术
(五)、土地管理
集约用地、各类建设用地的指标
立体绿化、地下空间利用
对建设用地的规划调控和规范管理
划拨用地的开发管理、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严格控制宽马路、大广场建设
(六)、城乡规划效能监察
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
规划督察员制度
意义、思路、督察员职责
(七)、住房建设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90平方米以下占70%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住房建设规划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中低价位、中小户型、限价商品房
二、规划管理基础知识
(一)公共行政基本知识
公共行政的主体
一般认为是政府,包括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成立的各种享有行政权的独立机构
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属于公共行政的主体
公共行政的客体(对象)
公共事务-国家事务、共同事务、地方事务、公民事务
公共行政的主要责任是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
政府的基本职能
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社会服务职能
中国的行政体制
权力机关、执行机关
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
行政权力
概念:各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制定和发布法规,依法实施公共事务管理,解决行政问题的强制力量与影响力。
与国家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共同构成国家权力的主要内容
包括立法参与权、委任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和司法行政权
行政责任
法律上的行政责任
普通的行政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道德责任
(二)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的内涵
公共政策是政府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凡是为解决社会公共问题的政策都是公共政策。
实质是政府对全社会的利益所做的有权威的分配。
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利益分配-利益落实
公共政策问题的基本条件
社会客观现象
大多数人有察觉并受其影响
利益与价值观念的冲突
团体的活动与力量
政府的必要行动
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
导向功能、调控功能、分配功能
(三)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城市规划管理的含义
城市规划编制、审核和实施管理等管理工作的统称。
城乡规划管理的目的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
保障各项建设纳入城乡规划轨道,促进城乡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
法律法规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技术规范和标准
方针政策
三、城乡规划部门管理职能
建设部的规划管理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
部门规章的制定;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审查和许可;
报国务院审批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报批管理;
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
对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
省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
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具体编制;
省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起草;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
报省政府审批或转报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报批管理;
具体负责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
省级以上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
对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
市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
规划编制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组织编制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
具体落实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
市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
具体组织落实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鼓励、指导乡、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规划审批
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市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
审查镇总体规划和乡、村庄规划
镇近期建设规划备案
规划实施
核发选址意见书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地下空间规划审批
出具规划条件、审批规划条件变更申请
发现、核查、处理违法建设
规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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