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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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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高养老服务供给保障,根据**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
一、对象和标准
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是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服务的电子权益,依托杭州市“互联网+养老”平台,以“重阳分”形式按月发放,用于养老服务给付。具有县户籍并居住在本县的居家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
1.高龄普惠服务。80至89周岁 老年人享受每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9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每月6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失能照料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中,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每月52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每月38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不叠加享受。高龄普惠服务与失能失智照料服务不叠加享受。
二、发放和使用
(一)电子津贴发放
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依托杭州市“互联网+养老”系统平台,以虚拟额度“重阳分”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社保卡(市民卡)养老服务专户中。每小时等值15“重阳分”,1“重阳分”按1元人民币结算,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作相应调整。“重阳分”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重阳分”使用管理办法》(杭养老中心〔2021〕1 号)要求执行。
(二)电子津贴使用
1.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以满足老年人必要的生活照护需求为原则,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实施。
2.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县民政部门准入的服务商和服务项目范围内(附件1“县居家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使用目录”)自行选择养老服务。其中,选择机构养老服务的,电子津贴可以抵缴入住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等服务开支,但不得用于抵缴伙食费等非服务类开支。
3.电子津贴的使用秉承自由、自主、自愿的消费原则,重阳分由老年人自我管理。如对服务不满意,老年人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并可以进行投诉。一旦完成重阳分支付,默认为老年人认可服务,并自愿进行费用支付。
4.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不可提现,不可继承,采用虚拟额度结算制。服务商可定期向杭州市民卡公司发起结算申请,结算上一周期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费用。县民政部门在审核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工单表后,通过杭州市民卡公司与服务商进行清算。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办理。失能照料服务由本人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由监护人、家庭成员或所在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失能照料服务申请表(含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高龄老人照料服务一般无需申请,以系统自动匹配发现并确认为主,如遇户籍变动等原因造成无法发现的,经老人及家属申报并核对后录入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了解和掌握辖区符合电子津贴条件的对象,应当主动告知电子津贴政策,并协助其提出申请。
(二)受理评估。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失能照料服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场受理。需要进行评估的按照杭州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和程序,由县民政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今后评估政策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三)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材料,应按一定比例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结合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在申请地村(居)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评估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估结论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评估,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和评估,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
(四)审批确定。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批准养老服务电子津贴的,从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予批准的,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6个月后再次申请。
(五)动态管理。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行动态管理。
1.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电子津贴发放:
①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②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③非高龄对象经过康复治疗能力评估达到轻度或完全自理;
④非高龄对象能力评估到期,其本人或代理人未提出重新能力评估;
⑤非高龄对象身份不再符合特殊计生、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认定的。
2.享受失能照料服务的高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电子津贴发放标准:
①经过康复治疗能力评估达到轻度或完全自理;
②能力评估到期,其本人或代理人未提出重新能力评估;
③身份不再符合特殊计生、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认定的。
3.老人去世次月停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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