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doc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本规定所指承包商为承包事业部各在建单位工程项目、生产单位检修、技改项目的施工单位。
二、本规定所指建设单位为事业部各生产企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承包商管理按照相关的项目管理制度执行,在建企业参照执行。
三、本规定中的罚则部分可依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承包商应有的基本条件
四、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中粮集团、生化能源事业部、所在地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
五、承包商必须接受建设单位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六、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的包括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状况评审。
七、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
八、承包商应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含)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九、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应都具有良好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承包商安全资质的评审
十、建设单位的机动工程部门、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对承包商进行相应的施工资质、安全资质的审核和评价。
(一)机动工程部门负责对承包商施工资质进行审核,对承包商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和技术资质水平等进行确认,内容包括:
1、营业执照(工商局发)。
2、施工、安装资质等证明文件。
3、若存在分包的工程,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审核合格后发《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二)承包商在取得《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后,向建设单位安全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资格确认证书》。安全环保部门需审核的内容包括:
1、机动工程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承包商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的原始记录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3、承包商单位内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文件。
审核合格后发《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资格确认证书》(参
取消施工单位在公司范围内的施工资质。
二十、建设单位安全部门要经常保持与承包商、监理单位在安全工作上的沟通。
二十一、受罚单位对处罚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安全部门提出,由上一级安全部门裁决。
二十二、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罚责,对承包商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十三、承包商在入厂教育时应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保证金,由承包商直接交至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对施工现场承包商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由安全部门出具罚单在安全保证金中扣除,工程结束时,由财务部门将安全保证金的余额返还承包商。
附件一:
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
证书编号:
承包商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业务范围:
有效期限:
确认部门意见:
确认部门(公章)
年月日
附件二:
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资格确认证书
证书编号:
承包商名称:
注册地址:
安全负责人:
安全业绩:
有效期限:
确认部门意见:
确认部门(公章):
年月日
附件三:
施工作业中的十个“不准”
1、施工现场不准打闹。
2、六级以上风天不准进行高空和露天焊接作业。
3、六级以上风天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不准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4、六级以上风天不准进行室外吊装作业。
5、气瓶(氧气、乙炔等)运输、存放不准不带瓶帽(放在保护罩中的最多可3个无帽)。
6、不准用桶类、箱类做高处作业支架。自制“马架”、“支凳”、可整体移动支构架高度不得超过2米(不含2米)。
7、不准上、下抛物。
8、不准拉运货物车辆人员、货物混乘。
9、不准擅自使用汽油、苯类、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卫生清理等。
10、不准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