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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汽车销售汽车改装汽车广告法
汽车销售新政待出整车企业话语权或被削弱
14-12-25 08:30来源:上海证券报作者:吴琼
中国汽车流通管理办法正在变革的前夜。
一边是豪华车无可奈何地补贴经销商们,一边是准备出台新管理政策的主管部门。前者或多或少屈服于市场的压力,后者则是当仁不让的政策调控之手。 12月中旬,商务部委托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在北京召开了《品牌管理办法修订座谈会》,讨论《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据悉,《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修订完毕后,将于2015年正式实施。按照新思路,整车企业在产业链的强势及垄断地位将被削弱。
在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组织的全国各地汽车经销商会员专题讨论会后,经销商们关注点到几大变化,并将视为未来汽车流通业的利好。第一,新办法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改为《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去掉了“品牌”二字。虽然无法取消授权制度,但未来整车企业或将放开非授权经营,这在一定程度上将降低经销商的经营压力;第二,整车企业应该听取经销商的意见,而不是一味以强势自居。随着中国汽车市场竞争压力加大,整车企业不断通过强制压库、搭售车型等转嫁销售压力,导致了经销商大面积亏损或经营压力大增。这也是经销商对整车企业的最大抱怨之处;第三,品牌授权松绑。从过去整车企业对经销商授权一年一签,改为5年一签,并可自动续约。这减轻了经销商年末压库压力。过去,为了得到新一年的品牌授权资格,经销商们不得不在年终接受厂家冲量压库的要求。第四,打破进口车的总经销商制度,这主要出现在豪华车品牌中。过去,汽车经销商必须从总经销商处进货,由于流通环节过多,导致成本过高。新政一旦实现,汽车经销商们将不必从总经销处进货,也不需要获得厂家授权,可直接从海外进口车辆。此举将降低该类汽车的成本,进而降低市场售价。
尽管看上去新政有利于汽车经销商。但业内人士指出,虽然新政可能令经销商和整车企业的地位变得平等一些,但真正赢得市场、走出困境还需要靠自身,而不能一味依赖松绑。
停止汽车品牌授权能铲除垄断吗?
2014年08月12日 09:13 来源:《中国汽车报》网作者:秦淑文
8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其官网发布 《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简称《公告》)。《公告》发布时,正值国家发改委高强度大力查处高级豪华轿车品牌限制竞争、被查者陆续以降价回应的消息不断被披露出来之时,所以立即引发业界热议。有人甚至预言,《公告》是一个“标本兼治的反垄断举措”。笔者以为,这种想法过于乐观,现阶段《公告》并不能铲除汽车销售服务领域
目前存在的垄断根源,国家工商总局只是做出了它自己力所能及的努力。事实上,作为受益者,大多数经销商对《公告》的反垄断作用秉持一种谨慎乐观的态度。
《公告》有两大内容:一是“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二是停止实施备案工作后,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我们先来看看第一个关键词“取消备案”。
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办法》)
第十条规定,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和汽车供应商须分别将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按照《公告》所说,从10月1日起,工商部门不再接收这些备案材料,其中包括外商独资和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备案申请材料。
但工商部门不做备案工作,并不等于商务部门也不做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直到目前,商务部并未发布《办法》将做重大调整或者废止的公告。这就是说,相关的申请材料10月1日之后仍要向省级和国务院的商务部门报送。接下来我们再看第二个关键词“汽车销售”。
10月1日之后,汽车经销商领到的经营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统一为“汽车销售”四个字。显然,这意味着工商部门已经不承认汽车经销商有品牌经销商和总经销商的区别,不再遵循《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这就是让业界感到惊喜的根源所在,也就是让有些人产生“标本兼治的反垄断举措”判断的依据所在。那么,没按照《办法》标定经营范围,商务部会接收这些新报送的备案材料吗?会不会把这些刚领到营业执照的经营者视为品牌经销商?这些都是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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