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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确认书.docx

发布:2025-03-25约1.94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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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案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1.为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及时接收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本确认书。

2.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适用于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填写的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不及时告知变更事项或者填写的内容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者未能及时送达的,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3.网上立案原则上采取电子送达。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接受电子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通知、短信、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等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院各类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需要纸质文书的可联系书记员领取。

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案件,必须填写代理委托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背面。

当事人

(代理委托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送达方式)

姓名(名称)

电子送达

□同意手机短信送达,手机号码:

□同意采用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等诉讼服务平台电子送达

手机号码:公民身份号码:

线下送达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诉讼代理人

姓名(名称)

电子送达

□同意手机短信送达,手机号码:

□同意采用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等诉讼服务平台电子送达

手机号码:公民身份号码:

线下送达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我已经阅读了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保证上述信息准确、有效,同意按照上述选择的送达方式/地址进行送达,若在诉讼过程中送达方式/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书面告知法院。

签名或捺印:

年月日

备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四、《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未确认有效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送达是否生效:

(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悉,或者根据送达内容已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开展电子送达,应当在系统中全程留痕,并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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