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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论文:论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
摘要伴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地区留守儿童面临的问题日益凸显。如何解决留守儿童存在面临的诸多问题,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本文针对性的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视角,分析留守儿童权益的损害,提出法律保护的建议,从而优化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权益损害
豍父母的外出务工,给留守儿童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制约社会的发展进步,在此笔者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视角,探讨这一问题。
所谓“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包含有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应将儿童视为拥有权利的个体;二是儿童权益必须高于成人社会利益。即凡是涉及到儿童的任何事宜都必须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重,以最有益于儿童的发展为出发点。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的制定和颁行是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里程碑,3条第1款明确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均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伴随《儿童权利公约》的生效,保护儿童权利的“最大利益原则”也成为一个国际法律的概念与范畴。当今世界,“更加注意尊重和保护儿童利益”已是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之一。豎
当然,对于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其独特的价值更能够彰显。
二、关于农村留守儿童权益损害的现实分析
(一)监护不足,心理问题突出
大量农民工的外出打工,导致一个直接的结果就是对农村儿童缺乏有效的监护。取而代之父母双亲监护的,往往是单亲监护、祖辈监护、同辈监护、亲友监护,甚至是自我监护。费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中明确父母的双系抚育在确保了两性的分工与合作的同时,让子女学习到生存本领,从而接受社会性断乳,成为准社会人。但是现实中对留守儿童抚育弱化,监护不足,往往很容易产生一系列问题。
外出务工父母对子女疏于管教、缺乏沟通,也对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发展不利,亲情的失守,往往让他们精神恍惚、心理失衡。留守儿童得不到完整的家庭情感爱抚,对亲情的渴望无法满足,极易在心理与现实之间形成落差。而监护往往忽视他们的感情变化,因此留守儿童生活中容易表现为情感冷漠,内心封闭,不相信他1人,对自己缺乏信心,产生恐惧,甚至出现行为孤僻等性格上的缺陷和心理上的障碍。
父母缺乏对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出现家庭教育失调和弱化。众所周知,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然而留守儿童却无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帮助及情感上的关怀、呵护,这对留守儿童来说自然在人生起步阶段迷失了方向。
其次,农村基础教育设施落后,师资力量匮乏,部分留守儿童存在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积极性不高,纪律涣散,缺乏远大理想等问题。部分隔代监护或临时监护人文化水平较低,重监护轻教育,对孩子放任自流,只是满足其吃穿问题,致使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偏低。“留守儿童”容易迟到、旷课、不交作业,甚至还有厌学、47%的留守儿童学习成绩较差,41%的留守儿童学习成绩中等偏下,仅有2%的留守儿童学习成绩优秀。豏
作为弱势群体的留守儿童平时得不到在身边父母的关怀呵护,精神上空虚,自我保护意思差,自我约束能力低,很容易受到周边不良思想的影响而误入歧途。他们已成为各类犯罪的高危人群。女孩很容易成为性侵犯的对象,男孩也容易被拐卖到其他地方,青少年犯罪也有了上升趋势。北方某省的一项调查显示,在青少年犯罪中留守儿童所占比例已高达20%。豐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引导,一些留守儿童没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道德品行,主要表现为:道德意志薄弱、道德认识水平不高、道德行为习惯差,对社会缺乏热情。
农村留守儿童出现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和全民族素质的提高,而且会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发展,能否解决好这一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和谐、平稳的发展。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已经变得越来越迫切,法律上的完善更利于在制
(一)完善亲权保护与监护相结合的法律保障机制
,应将亲权与监护权分立,突出父母在对子女的保护、教养上独特的难以被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父母作为亲权人在权利义务上与一般监护人的区别,使其职责明确化,具体化。同时应规定亲权剥夺制度,剥夺有能力而未对子女尽保护教养职责的父母的亲权,以督促父母尽其所能来行使其亲权,最大限度地保障留守儿童在成长中得到父母应有的关心与照料。豑
,应明确规定监护责任转移的条件,包括未成年人父母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责任的条件以及受委托监护人的任职条件,但要强化法定监护人的责任。另一方面,合理规定监护职责转移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增强其重视程度,从法律上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同时也是保护留守儿童的安全状况,加强其道德意识,增强对社会生活的信心与希望。
,加强对留守儿童的保护措施
法律必须从源头上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物质基础,以使广大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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