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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营运线路车辆买卖合同.doc

发布:2017-05-16约1.96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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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营运线路车辆买卖合同 经营营运线路车辆买卖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就营运车辆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将以下营运车辆一次性转让给乙方 1.开原至山槐客车线路营运车辆辽MC5866号车,协议价格人民币100万元; 2.开原至古家子客车线路营运车辆辽MC5832号车,协议价格人民币70万元; 3.开原至太阳沟客车线路营运车辆辽MC5451号车,协议价格人民币45万元; 4.开原至关门山客车线路营运车辆辽MC5262号车,协议价格人民币45万元; 5.开原至榆树沟客车线路营运车辆辽MC5082号车,协议价格人民币60万元; 6.开原至英山客车线路营运车辆辽MC5313号车,协议价格人民币70万元; 7.二台备班车辽M38187号车与辽M38157号车; 8.一台辽MC8002号车与一台辽MC7307号车 以上10辆车及营运线路共计协议价格人民币390万元。 二、 合同生效时,甲方将上述车辆全部转交给乙方,乙方向甲 方支付营运线路车辆首付款人民币100万元。 三、 如遇乙方签订合同后反悔,不继续支付剩余购车款,甲方 有权收回营运线路车辆,首付款100万元不退。 四、 剩余购车款乙方具体给付期限如下: 1、2016年2月6日(腊月28)前给付购车款人民币100万元; 2、2016年5月6日前给付购车款人民币40万元; 3、2016年8月6日前给付购车款人民币40万元; 4、2016年11月6日前给付购车款人民币40万元; 5、2017年1月22日(腊月25日)前给付购车款人民币70万元。 至此,乙方分5次将剩余购车款全部给付给甲方。 五、 在乙方全部给付甲方剩余购车款前,甲方保留对上述车辆 的所有权。 六、 如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支付剩余款第一项的人民币 100万元,乙方支付的首付款100万元将做为违约金不与返还,并赔偿营运期间的相关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全部转让车辆。合同存续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上述一切营运线路车辆转租转卖给第三方。 七、 剩余2-5项余款共190万元,如乙方不能按合同日期支付, 甲方将按原定车款的30%降价收回。首先收开原至山槐营运线路客车辽MC5866,开原至英山营运线路客车辽MC5313,开原至古家子营运线路客车辽MC5832,开原至榆树沟营运线路客车辽MC5082,按此顺序收车。如乙方运营期间更换新车,甲方有权要回新营运线路车辆,还按原车价计算,甲方不给乙方找差价。 八、 从合同存继期间,乙方有责任把上级要求的各项保险费用 全部交齐,不得有拖欠。 九、 合同签订之前,上述车辆的一切事宜由甲方负责,合同签 订之后,上述车辆的一切事宜由乙方负责。 十、 甲方向乙方转让上述车辆之后,因车辆问题与第三方产生 纠纷时,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十一、 如遇上级部门对上述车辆发生任何事宜时,由乙方负 责,与甲方无关。 十二、 如果甲方同意乙方过户时,过户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 承担。 十三、 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中间人各执一份,具有法律 效力,双方不得反悔,如有单方违约,违约要须承担相应责任,此合同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中间人: 2015年 月 日 荐承包合同书(企业4) 荐承包合同书(企业3) 荐承包合同书(企业6) 荐合并公司设立契约书 荐承包合同书(土地2) 1 / 1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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