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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营运线路车辆买卖合同
经营营运线路车辆买卖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就营运车辆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将以下营运车辆一次性转让给乙方
1.开原至山槐客车线路营运车辆辽MC5866号车,协议价格人民币100万元;
2.开原至古家子客车线路营运车辆辽MC5832号车,协议价格人民币70万元;
3.开原至太阳沟客车线路营运车辆辽MC5451号车,协议价格人民币45万元;
4.开原至关门山客车线路营运车辆辽MC5262号车,协议价格人民币45万元;
5.开原至榆树沟客车线路营运车辆辽MC5082号车,协议价格人民币60万元;
6.开原至英山客车线路营运车辆辽MC5313号车,协议价格人民币70万元;
7.二台备班车辽M38187号车与辽M38157号车;
8.一台辽MC8002号车与一台辽MC7307号车
以上10辆车及营运线路共计协议价格人民币390万元。
二、 合同生效时,甲方将上述车辆全部转交给乙方,乙方向甲
方支付营运线路车辆首付款人民币100万元。
三、 如遇乙方签订合同后反悔,不继续支付剩余购车款,甲方
有权收回营运线路车辆,首付款100万元不退。
四、 剩余购车款乙方具体给付期限如下:
1、2016年2月6日(腊月28)前给付购车款人民币100万元; 2、2016年5月6日前给付购车款人民币40万元;
3、2016年8月6日前给付购车款人民币40万元;
4、2016年11月6日前给付购车款人民币40万元;
5、2017年1月22日(腊月25日)前给付购车款人民币70万元。
至此,乙方分5次将剩余购车款全部给付给甲方。
五、 在乙方全部给付甲方剩余购车款前,甲方保留对上述车辆
的所有权。
六、 如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支付剩余款第一项的人民币
100万元,乙方支付的首付款100万元将做为违约金不与返还,并赔偿营运期间的相关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全部转让车辆。合同存续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上述一切营运线路车辆转租转卖给第三方。
七、 剩余2-5项余款共190万元,如乙方不能按合同日期支付,
甲方将按原定车款的30%降价收回。首先收开原至山槐营运线路客车辽MC5866,开原至英山营运线路客车辽MC5313,开原至古家子营运线路客车辽MC5832,开原至榆树沟营运线路客车辽MC5082,按此顺序收车。如乙方运营期间更换新车,甲方有权要回新营运线路车辆,还按原车价计算,甲方不给乙方找差价。
八、 从合同存继期间,乙方有责任把上级要求的各项保险费用
全部交齐,不得有拖欠。
九、 合同签订之前,上述车辆的一切事宜由甲方负责,合同签
订之后,上述车辆的一切事宜由乙方负责。
十、 甲方向乙方转让上述车辆之后,因车辆问题与第三方产生
纠纷时,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十一、 如遇上级部门对上述车辆发生任何事宜时,由乙方负
责,与甲方无关。
十二、 如果甲方同意乙方过户时,过户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
承担。
十三、 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中间人各执一份,具有法律
效力,双方不得反悔,如有单方违约,违约要须承担相应责任,此合同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中间人: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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