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门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制度.docx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规范土地利用行为,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取得的建设用地。
(三)基本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建设用地使用合法合规。
2.全程监管原则
对建设项目用地从批准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动态巡查原则
通过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掌握土地利用动态情况。
4.协同监管原则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监管工作。
二、监管职责分工
(一)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
2.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包括土地交付、开工、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
3.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建立建设项目用地监管档案,记录土地利用情况。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批,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监管工作,对未按规定使用土地的项目,不予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2.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监督建设项目按规划实施,对违反规划用地的行为及时通报国土资源部门。
3.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和工程建设监管,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4.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土资源部门及相关部门履行建设项目用地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土地交付监管
(一)交付条件
1.土地征收完成后,应达到净地交付条件,即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权属纠纷、地块位置、面积、界址清楚、地面平整、通水通电通路等。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出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受让人。
(二)交付程序
1.土地征收交付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交付协议。
-按照土地交付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土地交付给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付
-出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受让人发出土地交付通知书。
-受让人在接到通知书后,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与出让人办理土地交付手续,签订土地交付确认书。
(三)交付监督
1.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交付前,对交付土地的条件进行核实,确保符合要求。
2.对土地交付过程进行监督,记录交付时间、地点、交付人、接收人等信息,并存档备查。
3.如发现土地交付不符合条件或存在争议,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土地顺利交付。
四、开工监管
(一)开工条件
1.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有关税费。
3.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4.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并按照合同或决定书约定进行开发建设。
(二)开工申报
1.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开工情况。
2.申报时应提交开工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批准文号、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等内容,并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开工核查
1.国土资源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开工申报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项目开工情况。
2.核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批准的用途、范围、规模进行建设,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占土地等违法行为。
3.对符合开工条件的项目,予以确认开工;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四)开工延期管理
1.建设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开工期满前规定时间内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延期开工申请。
2.国土资源部门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期,每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3.建设单位未申请延期或延期期满仍未开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建设进度监管
(一)定期巡查
1.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定期巡查制度,按照不同类型和规